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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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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民被平仓证券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杨女士利用丈夫的账户在长江证券公司后长街证券营业部购买了基金,在购买时,证券公司业务员并没有告知其所买的是分级基金,在股市有风险时,会出现下折和平仓的风险。该基金在购买一个月后分级为一带一路(股票型基金,高收益高风险)、一带一路a、一带一路b(杠杆型,高收益高风险)。在今年的股灾中,杨女士所购买的16万基金被平仓掉13万的份额,这大大出乎杨女士的意料,因为这个购买基金的钱是自己买断工龄的钱,本来想投资稳健型的理财产品,在保本的情形下有点小小的增值,因为儿子今年上高三了,明年马上就要念大学,这笔钱也作为儿子的学费。但是这个突来的变故,让杨女士乱了方寸,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明明买的是安全系数很高的基金,怎么会被平仓?她本来就是对股票市场不了解,不敢买股票,因此在证券公司业务员杜某某的推荐下,买了基金。事后,杨女士在邻居和律师的陪同下,两次找到证券公司的主管,证券公司的主管表示对该事件很遗憾,因为在股票下跌中,她们也没有意料到会有这样的风险,她们自己对基金的性质也不了解,因为基金公司没有给她们培训。一名姓顾的女士说,我们也不知道该基金的性质,因为我们的员工也买了这个基金,他们损失也很大。这样的答复让杨女士生气,她认为证券公司为了推销自己的基金产品,在宣传时夸大了基金收益,没有任何风险的提示,才导致了自己的损失。这笔钱是自己辛辛苦苦工作二十多年买断工龄的血汗钱,假如知道自己买的是有可能被平仓的分级基金,她压根也不会买。杨女士最初购买了10万左右的分级基金,在股市的下跌中,根据业务员的指导,进行了子母基金之间的转换和买卖,并且在股票大跌中加仓到16万,假如没有业务员的指导操作,自己也不会加大基金数额的投入和买具有如此之大风险的基金投资。在证券公司没有给出任何答复的情况下,杨女士将长江证券公司后长街证券营业部告上法庭,认为证券公司侵犯了自己作为投资人应该具有的知情权和证券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该具备的风险告知权。
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的韦勇律师作为杨女士的代理律师,参加了在浦东法院的庭审。在庭审中,对方代理人认为,杨女士不具有原告资格,因为账户开户人并非本人。对方代理人提供了在长江证券官网上刊登的一带一路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该分级基金合同,表明已经进行了基金的风险提示和告知。对方代理人还提供了对杨女士的丈夫即基金账户人进行风险评估的说明书该风险评级为激进型,表明购买人具有风险承担能力。
一、杨女士为什么用他的丈夫的账户炒股?
事实是杨女士和开户人候先生是夫妻关系,庭审已经提供了结婚证作为证据。由于长江证券公司的买卖证券的佣金比较低,因此原来在长江证券已经有账户的杨女士将自己丈夫的账户从中银万国证券公司转移到了长江证券公司。除了开户的时候杨女士的丈夫来到过现场,后面的账户操作都是杨女士在杜某某的指导下进行的。杨女士萍在庭审中已经说明,杜某某是开户人的客户经理,在业务往来的过程中,她感觉杜某某人蛮好,都是为客户考虑,因此用其丈夫的账户进行基金的买卖,也是想给杜某某一点提成。在法律上,杨女士是开户人的妻子,她可以用自己丈夫的账户,来达到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增值。
二、杨女士在买基金时,是否知道自己所买的基金是具有杠杆性质,有可能被平仓的基金?长江证券是否进行了风险告知?
杨女士在买基金时,长江证券业务员并没有如实告知其所购买的基金的性质,也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杨女士所购买的股票性质为一带一路母基金(普通的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特点)、一带一路a(风险和收益低的特点)、一带一路b(杠杆基金,风险和收益高的特点)。在2015年7月9日,其账户被平仓的基金为一带一路、一带一路b基金,正是由于这个基金的性质导致了被平仓,因为一个是股票型基金,一个是杠杆型基金。在推荐基金时,为了成功销售自己推介的基金,业务员小杜并没有如实告知杨女士该基金在股票市场存在高风险时,该基金有可能下折的风险,仅仅是夸大了该基金有可能取得的收益。
被告声称自己在长江证券的网站上已经挂出一带一路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已经对杨女士进行风险提示。我们想指出的是,被告的说法自相矛盾。在杨女士的基金被下折后,杨两次找到证券公司的部门经理讨要说法,并对现场谈话进行了录音。在谈话摘录中,长江证券的部门经理吕女士和顾女士承认员工自己对于基金的性质也不了解,不知道自己推介的基金有可能下折,被平仓。在第二次谈话录音中,顾女士甚至举例说自己证券公司的员工也买了该基金,在此次股票大跌中也损失惨重。我们想要指出的是,作为专业机构都不知道自己所销售的基金的风险性质,怎么能说已经在网站上进行了风险提示?这个说法明显自相矛盾,无法在情理和法律上自圆其说。在证券买卖中,遵循着风险自负的原则,这也是市场公平交易的需要。在本案中,杨女士在基金的购买中始终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具有高风险的杠杆基金,证券公司并没有进行风险提示,这才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三、杨女士是否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
被告声称账户开户人做了风险评估,为激进型,可以承受风险。我们想指出,这和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在每一个基金的买卖和推介的过程中,作为专业的证券从业机构,必须要让客户知道风险的大小,以便让客户是否购买基金,是否能承担该风险有合理的预期。但是被告作为一个专业的证券机构,推介了不合适的基金给原告,也没有进行风险提示,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对于杨女士这样的投资者,也是证券市场上普遍的小散户,假如她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她完全可以投入股票市场,以便获得更大的收益。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杨女士购买了基金,她认为就算是基金价格下跌,起伏也不会太大,就想在保本的情况下做点小小的增值,也算为儿子明年上大学做点准备。但是,对于长江证券的没有如实告知风险的行为,导致了杨女士的巨大损失,而这个损失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是无数炮灰中的一个小小的灰烬,然而对于一个普通的家庭来说意味着下一步孩子读大学的费用和开销化为乌有。
回顾整个案情,长江证券未履行如实告知风险和正确推介的义务,导致了杨女士基金下折的损失,长江证券有相应的过错。对于证券公司为什么没有如实告知,我们认为基于这么几个原因:第一,为了推销自己所销售的基金,以便获得更大的业绩和提成。第二,证券公司本身自己员工就不知道所销售基金的性质和存在的风险。因此,不管是何种目的,作为专业的证券从业机构,必须承担为投资者合理推荐适合投资者自身特点的理财产品的义务,假如因为专业机构自身业务知识欠缺或者培训不到位,或者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将投资者不当引入资本市场,导致投资者自身的损失的行为,那么作为掌握巨大专业和信息量的的证券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期待法院具体考虑杨女士困难和情况,做出合理公正判决,以便让这个普通家庭的孩子轻松上大学,也算是为社会做出一点小小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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