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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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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王某等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基本案情:威海经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威海经区法院提起公诉。

威海经区法院指控,1、被告人王某自2014年3月份以来,三次向吸毒人员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约2克,并从中获取差价。2、被告人王某自2014年9月份以来,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赵某在其租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3、被告人孙某自2014年9月份以来,向吸毒人员焦某贩卖冰毒,共计约4克,并从中获取差价。

辩护意见:受王某亲属委托,李惠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二、关于王某贩卖毒品的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某的贩毒次数有异议,认为指控王某贩毒三次证据不足,应当认定为两次,一次0.5克,一次1克,共1.5克。

1、从郭某的供述分析,能够确定的从王某手里购买冰毒的次数只有两次,共计1.5克,一次0.5克,一次1克。

郭某在第3次讯问笔录中供述“(从王某手里购买冰毒)差不多都是300元一克”;“说不上来从王某手里购买了多少冰(毒)了”。

郭某在第4次讯问笔录中供述“我最后一次从王某手里购买冰毒是在今年(2014年)国庆节前后,他给了我半克冰,收了我200元钱,我还从王某那里拿过几次,也都是每次1克,他收我300元钱,但我记不清具体时间和次数了”。

2、从王某的供述分析,其供述三次贩卖冰毒给郭某应当是记错了或是公安机关记录有误,实际应当是两次,每次赚差价50元左右,两次赚的差价才有可能不超过100元,不可能是三次。

王某在第1次讯问笔录中供述“帮郭某联系购买过三次冰(毒),总共不到2克,我赚他不到100元钱”;“我有时从冰毒贩子手里按180元一克购买,就给购买冰的250元左右一克,如果我以250元一克的价格购买,就按300元的价格给购买的人,每克赚50元左右”。

结合王某、郭某两人的供述,应当认定王某卖给郭某冰毒的次数是两次,共1.5克冰毒。

三、关于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辩护人认为,应当认定王某三次容留赵某吸毒。

王某在第4次讯问笔录中供述“和大个(赵某)一起吸过三次”;“今年(2014年)10月份以后,我们(指王与赵)成为朋友,他有时到我家里玩,我就留他在我1610室里溜冰(吸毒),他在我家里一共是三次”。

赵某在第3次讯问笔录中供述“从今年(2014年)10月以后,王某有3次在他租住的公寓里让我和他一起吸食过冰毒”。

四、王某具有以下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1、本案中王某两次贩卖冰毒均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是因与郭某均是吸食人员,帮忙联系购买,有差价仅仅够打车跑腿的费用,与以营利为目的而贩毒的毒贩有所区别,主观恶性较小,且贩毒的次数只有两次,贩毒的数量极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2、王某归案后,能够坦白交待,庭审中又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

3、王某此前没有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初犯。

4、王某表示本次犯罪是因只有初中文化,不懂法,身边有许多吸毒的朋友,受到这些朋友的影响吸了毒,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表示十分后悔,以后多学法、守法,远离吸毒的朋友,戒掉毒品,踏踏实实工作、生活,重新做人,以上表明王某已知悔改。

5、王某及其亲属经济条件虽然不宽裕,但表示愿意尽力足额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

五、量刑意见:建议在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以下确定刑期,建议判处缓刑。

1、关于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意见:

建议在十个月有期徒刑以下确定刑期。

王某两次共贩卖1.5克冰毒,依据《刑法》第347条第4款的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山东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1项三年以下量刑同谋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达到1克、不满7克,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甲基苯丙胺每增加0.3克,增加一个月刑期”,建议在十个月有期徒刑以下确定刑期。

2、关于王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意见:

建议在拘役以下确定刑期。

王某三次容留赵某吸毒,依据《刑法》第354条之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建议在拘役以下确定刑期。

综上,王某涉嫌两罪,数罪并罚,建议在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以下确定刑期,建议判处缓刑。

判决结果:2015年7月6日,威海经区法院就本案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办案经过:辩护人介入时王某已被批捕,辩护人先后十次到看守所会见王某,了解案情,稳定王某情绪,讲解相关法律规定。阅卷后,辩护人对卷宗材料进行了归纳整理,理清了辩护思路,之后在庭前又会见了王某,演练了庭审程序。庭审中,主审法官讯问王某时,王某的口供有反复,辩护人进行了劝说,庭审顺利,可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是在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以下量刑,最终判决一年三个月,王某及其亲属对判决结果和辩护人的工作均满意。

总结:本案中王某三次贩毒的证据不足,应当认定为两次。本案王某贩卖毒品罪的量刑问题,如果认定为三次贩毒,属于多次贩卖少量毒品,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如果认定为两次,应当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因此,贩毒次数是三次还是两次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最终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关于王某两次贩毒的辩护意见,仍然认定为三次贩毒,但量刑没有按多次贩卖少量毒品的量刑幅度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来量刑,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辩护人认为,法院实际上还是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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