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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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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离家出走不管孩子,是否构成遗弃罪?
最近经常有当事人咨询这类问题,比如:夫妻一方离家出走不管孩子,是否构成遗弃罪?丈夫病重住院,妻子躲避不护理,妻子是否构成遗弃罪?父母年老丧失自理能力,子女拒绝照顾,子女是否构成遗弃罪?这些行为究竟能不能构成遗弃罪呢?这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能一概而论!是否构成遗弃罪要看是否符合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如果符合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就构成遗弃罪。反之,不构成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由此可见,遗弃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本罪只能由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构成,而且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的程度。下面,我先讲一下遗弃罪的犯罪构成,这样方便大家更好地理解。
一、遗弃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下面四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形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其中年老、年幼,并无清晰的年龄界限,患病的种类与程度也没有固定的标准,都需要联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来进行理解和认定。具体表现为: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
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扶养,实际上是指扶助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使其能够像正常人一样生存下去。因此,除了提供生存所必须的条件外,在其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下,必须给予救助,更不能将其置于危险境地。我国学者苏彩霞在《遗弃罪之新诠释》 一文中将行为人的扶养义务归纳为以下四类:(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即婚姻法上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互抚养义务;(二)职务或业务要求履行的作为义务;(三)法律行为导致的作为义务;(四)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
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笔者认为,根据当然解释 (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将他人生命、身体置于危险境地,或者不救助他人生命、身体的行为也应属于“拒绝扶养”的遗弃行为。
这些行为的实质是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能得到扶养。“拒绝扶养” 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
3、遗弃行为的情节达到恶劣程度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 的一个重要界限。例如,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多次遗弃被害人的;遗弃行为对被害人生命产生现实的紧迫危险,甚至致人伤亡的;孤儿院、福利院管理人员将多名孤儿、患者等送往外地的 ,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三)主体要件
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此义务来源不限于亲属法的规定,而应该按照刑法总论中所讨论的作为义务来源予以确定。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律不负有扶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扶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
法律规定的有义务者之遗弃罪。例如,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养义务;将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往外地游玩的人,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扶养义务;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具有扶养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也应予以确认和保护。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无论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还是其他卑鄙动机,都要求是故意为之。
可见,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而做出的遗弃行为,并且情节恶劣的,注意:情节恶劣是判断是否构成遗弃罪的重要尺度,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遗弃罪。否则,构不成犯罪。
遗弃罪既是属于刑事公诉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三、追究犯罪嫌疑人遗弃罪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遗弃罪需要搜集的证据主要有:1、遗弃者有义务、能力对被遗弃者进行扶养;2、遗弃者在多长的时间内没有尽任何的扶养义务;3、造成严重的后果。
四、遗弃罪需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作者:林长宇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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