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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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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特点与实务

刑事证据规则是指以规范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为主的,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以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实施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为标志,我国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涉及刑事证据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具有本土特色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了“一降一升”的明显变化,故意杀人等传统暴力犯罪不断下降,新型经济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犯罪数量上升,对刑事证明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应当提炼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特点,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夯实证据基础。

一、确立“证据能力→证明力”的阶层框架

刑事证据属性的界定是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基础性问题,也是建立证据规则和证据制度的前提。根据202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20条,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结束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出示、质证。可见,“证据能力→证明力”标准更加符合事物认识规律,可以成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逻辑框架。

其一,证据能力规则。证据能力即证据是否具有作为定案根据的法律资格,包括来源合法、过程合法、结果合法三要素。我国证据能力规则既借鉴吸收了国际通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内容,又结合我国实践创设了具有本土特色的监察证据转化规则、行政执法证据转化规则、境外证据转化规则等。如,根据201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17条、第34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均负有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对于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判决的根据。又如,监察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其二,证明力规则。证明力即证据对待证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作用大小。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总体上属于自由心证,同时考虑到各地司法资源配置发展不平衡,司法人员的能力、经验亦存在较大差异,有必要融合法定证据制度的因素。据此,刑事证据法不仅对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确立了一些限制性规则,而且对认定案件事实确立了一些客观化的证明标准,呈现“新法定证据主义”的特征。如,2021年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3条规定了“特殊证人证言采信规则”,对于“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证据能力→证明力”实际上设置了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两道防线,司法人员可以根据证据规则依次审查不同层面的问题,两个环节相互独立、步步深入,由前一环节问题的解决带动后一环节问题的解决。疑难复杂案件中,即使无法认定单个证据系违法收集,也可以因其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通过证明力规则予以排除。这样通过层层筛选和逐步缩小范围,形成有效的证据“过滤”机制,最大限度防止冤错案发生。

二、承载“发现真相”与“权利保障”的双重价值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兼顾“发现真相”与“权利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证据能力规则和证明力规则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其中,证据能力规则多属于价值论规则,证明力规则实质上属于认识论规则,二者的立法现状基本反映了价值论规则和认识论规则的分布情形。

一方面,证据能力规则侧重于权利保障,兼顾发现真相。公诉案件中,司法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羁押、查封、扣押、冻结等人身财产强制措施,而诉讼参与人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在提出意见时处于天然劣势。发现真相固然是非常重要的价值,但被用来发现真相的手段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如,“两个证据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吸收其主要内容,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在此基础上,2019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7条,2021年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3条,202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1条,均明确了“非法方法”的三类具体情形。

另一方面,证明力规则侧重于发现真相,兼顾权利保障。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负有查明事实真相的义务,这种义务贯穿于刑事诉讼各阶段,其结论可能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能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证明力规则在提炼日常经验法则的基础上,要求司法人员不得消极、被动地应对证据矛盾或证据缺失,而应为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指引。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1条规定了“隐蔽性证据定案规则”,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排除逼供、诱供、串供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该解释第140条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关系、证明链、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明确了“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当案件缺少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实现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的“总分结合”

刑事证据规则体系是由不同类型、层级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整体。以适用场景为标准,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可以分为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二者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同一待证事实的证明过程中,可能出现刑事证据规则的“组合适用”,即同时运用两个以上的刑事证据规则(一般规则或特殊规则)的情形。

其一,一般规则,是指可以适用于刑法分则规定各种罪名的证据规则,在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主要可见于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中。如,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上述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提及“印证”一词,但既要有被告人供述,也要有其他证据等,其实暗含了证据相互印证的定案要求,具有一般性的适用意义。

其二,特殊规则,是指只能适用于特定犯罪类型的证据规则,既包括证据能力规则,也包括证明力规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犯罪结构的变化,新型犯罪的隐蔽化、职业化、网络化、跨境化特征日趋明显,司法证明难度不断提高,适用于特定犯罪类型的证据规则不断增多。主要包括:(1)毒品犯罪。2023年最高法《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犯意引诱证据排除规则”。(2)网络犯罪。2021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44条规定“变化的电子数据采信规则”。(3)性侵未成年人犯罪。202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30条规定“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采信规则”。(4)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犯罪。202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犯罪数额综合认定规则”。202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境外证据采纳规则”。

四、强化证据规则与司法责任制的相互衔接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意味着人民对司法公正的需求更加强烈,对刑事证明的结果和过程提出了更高要求,即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刑事证据规则体系本身是“静态”的,但其在运行过程中,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相互衔接,构成了“动态”的刑事证明制度,共同保障案件事实的全面准确认定。

其一,刑事证明活动应当遵循证据规则。2024年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检察官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检察长的委托,依法行使“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等职权。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可以履行“收集、调取、核实证据,协助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等职责。2017年最高法《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对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的职责亦有类似规定。这里的“依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和证据法,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按照证据规则(证据能力规则和证明力规则)收集、审查、运用、判断证据,进而认定案件事实。

其二,强化案件事实认定的说理义务。“心证公开”是指在庭审时及庭后的裁判中,法官就所有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法律上的见解,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阐明,使其有所知悉、认识或理解。“心证公开”义务主体包括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如,根据2017年最高检《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2018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无论在检察法律文书还是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均应准确说明认定的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必要分析,说明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

其三,刑事证据规则成为司法责任的判断标准。为了防止证据的误采、滥采和人为剪裁,司法人员不能仅凭个人经验、感觉去认定案件事实,而应根据刑事证据规则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既要说明认定的结论,又要说明得出结论的依据、逻辑和理由,以接受检验和评判。司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时,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能否“根据证据规则予以合理说明”,是否“违规采信关键证据”,成为追责惩戒的重要判断标准。


作者:杜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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