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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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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实务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时应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明确规定。

刑事案件的阅卷,系律师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从阅卷开始,严格来讲,控辩双方一定意义上实现了“信息对等”。辩护律师可以全面审阅案件证据材料,确定最终辩护方向以及辩护策略。

笔者将结合过往阅卷经验,就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审阅卷宗的要点进行总结归纳,供各位法律同行交流参考。文中如有不足,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 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系侦查机关、监察机关等侦查、调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法律规定制作,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时制作的书面文件。

起诉意见书系侦查、监察机关对指控涉嫌犯罪案件的初步意见,初步认定指控犯罪的基本事实、在案证据情况以及适用法律的意见。刑事案件阅卷从起诉意见书入手,可以最快了解案件全貌,有助于下一步详细阅卷。审阅刑事案件的起诉意见书,重点可从以下内容入手:

1. 指控涉嫌犯罪的罪名,是单一罪名还是多个罪名,与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载明罪名是否一致。

2. 指控涉嫌犯罪的罪名所依据的法律适用具体条款,与侦查初期相比较,是否存在法律适用的变化。

3. 指控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单一事实还是多个事实,与侦查阶段会见时了解到的犯罪事实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增加或减少犯罪事实的情形。

4. 指控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一人犯罪还是多人犯罪,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与侦查阶段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变化。

5. 指控涉嫌犯罪的人员、事实、罪名,是否存在因侦查机关、监察机关通过分案或并案的方式而产生变化,分案、并案是否存在特定原因。

6. 分析案件从侦查初期至侦查终结,事实、罪名、涉案人员、法律适用、案件定性(是否存在涉黑涉恶)等是否存在变化及变化的原因。

7. 注意审阅起诉意见书是否对案件中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有无自首,有无立功,有无主犯、从犯定性之分,作出初步认定。

8. 注意审阅起诉意见书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是否如实供述,是否坦白,作出初步认定。

9. 注意审阅起诉意见书关于案件期限的认定,如立案、到案、拘留、逮捕、取保、延期等,需与卷宗内容及客观事实核对。

10. 注意审阅起诉意见书尾页落款日期(初步确定侦查终结日期,不等于移送审查起诉日期)、盖章部门(案件侦查、调查管辖机关)、附卷宗数(核对案件卷宗数)。

第二部分 诉讼文书卷宗

刑事案件卷宗中,往往将案件的程序性部分卷宗单独成册,称诉讼文书卷。诉讼文书卷包括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如受案登记表、拘留通知书等,也包括内部使用的法律文书如换押证等。

诉讼文书卷的审阅,主要关注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其诉讼程序和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是否合法。审阅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卷,重点可从以下内容入手:

11. 审阅案卷是否包含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等材料,判断案件具体来源,是否有报案人,是否存在被害人。

12. 审阅案卷是否包含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刑事复议/复核决定书、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书等与立案相关的文书,了解刑事立案的具体过程。

13. 审阅案卷是否包含移送案件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了解案件是否存在被移送或被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的情形,分析管辖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分工管辖错误的情形。

14. 审阅案卷是否包含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包括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等。重点审阅提请批准逮捕书,对比与起诉意见书的内容是否存在变化。

15. 审阅案卷是否包含提讯证、换押证等文书,注意核对时间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是否存在时间期限的矛盾和错误。

16. 审阅案卷是否包含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含指定居所)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包括: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取保候审通知书、保证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等。

17. 审阅案卷是否包含对犯罪嫌疑人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证明文件或通报材料。

18. 审阅案卷是否包含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执行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等关于技术侦查相关的法律文书。

19. 审阅案卷是否包含对犯罪嫌疑人羁押至看守所时的入所体检健康检查表,了解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状态。

20. 审阅卷宗是否包含侦查阶段与律师工作相关的文书,如申请回避及决定的文书、申请会见及决定的文书、辩护律师意见等。

21. 审阅卷宗是否包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材料,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情况。

22. 审阅卷宗中立案、拘留、逮捕、取保文书和起诉意见书上的罪名是否发生变化,分析侦查方向与重点,最重要的是分析案件证据问题,在审阅证据材料卷时分析罪名变更与证据的关联性。

23. 审阅卷宗中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时间节点,注意证据材料卷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因强制措施而发生变化。

24. 审阅卷宗中对不同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了不同的强制措施,对应不同犯罪嫌疑人是否因强制措施的不同而对同一事实的供述存在矛盾。

25. 审阅卷宗中对强制措施的适用,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是否存在不同意见,分析检察机关意见背后的原因,作为辩护的参考。

26. 审阅卷宗中有关强制措施文书的衔接时点,是否存在超过法定时限的情形,是否存在非法羁押或超期羁押的情形。

27. 审阅卷宗中有关强制措施适用的文书,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否有被告知人和办案人的签字。

28. 审阅卷宗中有关文书的签字是否与办案人员一致,是否存在漏签、错签等情形。

29. 审阅卷宗时可将报案时间、受案时间、立案时间、拘留时间、提请逮捕时间、批准逮捕时间、取保时间、监视居住时间、延期审批时间、侦查终结时间、移送审查起诉时间等制作成时间表,有利于清晰把握案件办理的脉络。

30. 审阅卷宗时可参照《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中关于诉讼文书卷立卷规范的部分,审阅在案卷宗是否完整、准确、清晰。

第三部分 证据材料卷宗

刑事案件卷宗中,对于侦查过程中采取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调取证据、鉴定、辨认、通缉等侦查措施形成的法律文书和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归入证据材料卷。

证据材料卷宗中包含的系指控犯罪的实体证据,按照刑诉法关于证据的分类,包含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阅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卷,重点可从以下内容入手:

(一)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1.审阅讯问笔录的时间(是否存在疲劳审讯)、地点(是否是合法场所,包括看守所和公安机关办案中心)、侦查人员(是否两人讯问且签字确认)。

32.审阅讯问笔录中关于审讯时间的起止点,计算一次审讯的时长,对比审讯笔录的字数,判断是否符合常理。

33.审阅讯问笔录中审讯时长,是否连续审讯时间过长,或者夜间审讯,有可能涉及疲劳审讯或变相刑讯逼供。

34. 审阅讯问笔录中的讯问地点,首次讯问一般在办案机关的办案中心进行,后续审讯应在看守所或指定监视居住场所进行,而不能提出羁押地审讯。

35. 审阅讯问笔录中审讯人、记录人是否出现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人员讯问不同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笔录真实性是否存疑。

36. 审阅讯问笔录,可将审讯时间、地点、人员列表对比,审阅是否存在人员交叉、时间交叉的问题。

37. 审阅讯问笔录中是否存在笔录大篇幅拷贝的情形,笔录内容、格式、标点符号高度一致时,注意笔录的形成原因和真实性。

38. 审阅笔录的主体部分是否存在人为增加、删减的内容,审阅是否系犯罪嫌疑人增加、删减,会见时可对真实性核对。

39. 审阅笔录中的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人是否有法定代理人在场。

40. 审阅笔录是否经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对签字,认真识别犯罪嫌疑人的落款签字部分,是否准确地确认笔录,是否存在“与你所说一致”等字样。

41. 讯问笔录前是否包含提讯提解证,提讯手续是否完整,与讯问笔录载明的时间、地点、人员是否一致。

42. 核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精神类疾病等。

43. 审阅讯问笔录的供述内容,犯罪嫌疑人系认罪还是不认罪,系前期认罪还是后期认罪,有无反复无常的情形。

44. 审阅讯问笔录的供述内容,犯罪嫌疑人如果认罪是否构成如实供述,是否可能构成自首。

45. 审阅讯问笔录中的供述内容,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主犯从犯之分、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坦白等情节,起诉意见书是否载明。

46. 审阅讯问笔录的供述内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是否合理,有无证据支撑,有无自相矛盾,在案证据能否相互印证主要犯罪或辩解事实。

47. 审阅讯问笔录的供述内容,如果存在共同犯罪,供述中对于作用、地位、参与程度、与其他人员的关系是否明确。

48. 审阅讯问笔录中律师代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其他证据对比分析。

(二)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49. 审阅证人证言的询问笔录,对于形式要件的审查,参照上文对讯问笔录的审阅注意事项,包括时间、地点、人员等。

50. 审阅证人的资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51. 审阅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是否有特定关系,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与案件本身有无利益冲突。

52. 审阅证人证言的前后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形,是否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

53. 审阅证人被询问的过程,是否存在办案人员引导性发问,虚设前提或者将答案隐藏在问题中等情形。

54. 审阅证人证言的内容,与其证明的事实,是否符合常情常理常识,是否存在明显矛盾之处。

55. 审阅证人证言的内容,对于办案机关指控犯罪的关键点,对认定犯罪起到何种作用,能否分析后对辩护起到作用。

56. 审阅证人是否作证时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此时证人不具备作证资格。

57. 审阅毒品案件证人或者其他案件中证人是否做过尿检,是否存在吸毒情形,考虑提出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问题。

58. 审阅证人证言的询问是否单独进行,对比多个证人证言的笔录中载明的询问时间与询问人员是否存在重合,是否存在笔录的复制粘贴等情形。

59. 审阅证人是否是承办过本案的侦查人员、调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以上人员不能作为本案证人。

60. 审阅证人是否是对案件事实发表的评论、观点、推测或预测,一般情况下,上述情形不能被法院采信,证人只能就自己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作证。

(三)询问笔录(被害人陈述)

61. 审阅询问笔录载明的被害人是否与报案通知、立案通知一致,是否存在被害人前后变化的情形。

62. 审阅被害人陈述的询问笔录,对于形式要件的审查,参照上文对讯问笔录、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的审阅注意事项,包括时间、地点、人员等等。

63. 审阅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其他在案证据是否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形,不同被害人陈述之间是否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

64. 审阅被害人陈述要注意,被害人是否聘请诉讼代理人,要考虑到未来辩护席的对面既有公诉人,也有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65. 审阅被害人陈述,要考虑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是否存在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能。

66. 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询问笔录审阅方法论相似,可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角度进行审阅,并提出质证意见。

(四)鉴定意见

67. 审阅鉴定意见,首先审阅鉴定机构与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只有具备鉴定资格,出具的鉴定意见才具有证据能力。

68. 审阅鉴定的事项是否超出了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鉴定事项是否超出了鉴定人的专业范围,以及鉴定事项是否超出委托事项。

69. 审阅鉴定人的身份,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如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则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70. 审阅鉴定所依据的检材来源是否合法、清楚,对检材的提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检材的保管、送检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71. 审阅鉴定对象与检材是否一致,以及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如抽样数量不达标等,会导致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72. 审阅鉴定意见的文书格式、内容、鉴定人的人数、签名、鉴定机构的盖章等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要求。

73. 审阅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告知相关当事人,是否进行了鉴定的复核、补正,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74. 审阅是否存在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对比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与原始鉴定的差异。

75. 审阅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规范,鉴定方法的选择是否符合适当性原则。

76. 审阅鉴定意见与在案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相互矛盾,特别是与客观证据之间进行对比。

77. 审阅鉴定意见的最终意见部分,是否超出了鉴定意见的范围,是否存在主观评价的非鉴定意见内容。

78. 审阅鉴定意见时,考虑是否需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聘请专家辅助人咨询。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9. 审阅勘验、检查的全过程是否合法,是否是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是否具备勘验、检查资质。

80. 审阅见证人是否适格,是否是侦查人员自行签字见证,是否是真实人员见证。

81. 审阅人身检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是否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82. 审阅尸体解剖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死因不明,是否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是否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83. 审阅勘验、检查笔录是否是现场制作,记载是否全面,相关人员是否签名确认,现场照片、录像等是否符合规定。

84. 审阅勘验、检查笔录与在案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多次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85. 审阅勘验、检查的时间与案发时间、报案时间、立案时间等是否存在矛盾。

86. 审阅勘验、检查笔录时,重点考虑是否需要申请重新勘验、检查及复验、复查。

87. 审阅辨认笔录载明的组织人员是否合法,辨认是否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组织人员是否是二人及以上。

88. 审阅辨认人员是否具备辨认能力,是否存在眼疾、近视、散光等影响辨认的疾病。

89. 审阅辨认对象是否混杂在特征相似的其他对象中,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90. 审阅辨认笔录时,从在案证据中考虑是否存在辨认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可能,是否存在指认和明显暗示的情形。

91. 审阅辨认笔录是否依法制作,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是否签名确认,见证人是否合法。

92. 审阅辨认笔录与在案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多次辨认笔录是否存在矛盾,辨认笔录载明的辨认内容是否有误。

93. 侦查实验的笔录是否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批准,参加实验人员是否签名,程序是否合法。

94. 侦查实验与案件发生时的各方条件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如时间、地点、光线、风向等。

(六)物证、书证

95. 审阅物证、书证是否是原物、原件,如果是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

96. 审阅物证、书证的收集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是两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现场勘验、检查、搜查、调取的。

97. 审阅物证、书证的收集方式及勘验、检查、搜查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制作笔录,调取、提取、封存是否合法,详见(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阅卷要点。

98. 审阅扣押程序是否合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是否规范,扣押过程是否拍照、录像。

99. 审阅物证、书证的保管过程是否合法,保管过程中物证是否发生变化。

100. 审阅书证中的情况说明,审查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具备出具情况说明的资格,以及内容是否真实,与在案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01.审阅视听资料的来源和收集方式是否合法,制作过程是否合法。

102.审阅视听资料是否存在篡改、伪造或无法确定真伪的情形。

103.审阅视听资料是否存在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疑问的情形。

104.审阅视听资料是否为原件,是否遭到过剪辑、增加、删减等情形。

105.审阅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是否是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是否制作笔录、清单,是否有见证人。

106.审阅电子数据是否进行了鉴定,详见(四)鉴定意见的阅卷要点。

第四部分 视频资料

刑事案件卷宗中,有些证据材料系以光盘作为载体,除了上文提到的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还有视频资料系与其他证据同时产生,比如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

视频资料,在实务中检察机关一般会限制辩护律师查阅、拷贝,在沟通争取下,可能会允许辩护律师在检察院现场查看,而限制拷贝。审阅刑事案件的视频资料,重点可从以下内容入手:

(一)同步录音、录像

107.审阅同步录音、录像与在案讯问笔录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有笔录而无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

108.审阅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反应出讯问的全过程,是否存在讯问过程中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等情形。

109.审阅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办案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将犯罪嫌疑人提出讯问室时间过长的情形。

110.审阅同步录音、录像反应出的内容,与笔录中记载的关键内容,是否能够对应上,办案人员是否如实记载笔录。

111.审阅同步录音、录像与审讯讯问笔录具有相似性,可参照上文审阅,核心关注笔录是否真实、客观、完整。

112.审阅同步录音、录像中是否存在删减部分视频的情形,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被删减部分的真实情况。

113.审阅同步录音、录像中是否存在非笔录载明的办案人员出入审讯室的情形。

114.审阅同步录音、录像中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常情常理的动作、语音、表达等,注意细节。

115.审阅同步录音、录像中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不一致但无合理过渡的情形。

116.审阅同步录音、录像中是否存在办案人员以政策宣讲为由进行恐吓、威胁等,威逼利诱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情形。

(二)执法记录仪

117.审阅办案人员在现场办案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依法依规办案。

118.审阅执法记录仪显示的视频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三)尸检过程、鉴定过程、侦查实验过程等

119.审阅视频资料与尸检报告、鉴定意见、侦查实验笔录等是否具有同一性,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120.完整审阅卷宗的证据材料,对比《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中关于证据材料卷立卷规范,全面审阅卷宗证据。

结 语

刑事案件的阅卷工作,在刑事辩护工作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证据材料,在刑事案件中,证据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否犯罪,更决定了一个人的自由乃至生命是否会被剥夺。

因此,无论如何强调细致与认真,在阅卷工作中都不为过。阅卷,常看常新。从蛛丝马迹中找到一点希望,在百转千回里望得柳暗花明,而后成为有效辩护乃至无罪辩护功成的重要一环。


文/牛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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