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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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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如何正确把握认罪认罚情形下的精准化量刑?

近期,检察机关在指导意见中再次明确了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的要求,即对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等;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或者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的量刑建议,但也要求严格控制幅度,力求明确具体。

对此,不少刑事法官表示不太理解,认为过于精准的量刑建议事实上侵蚀和削弱了法官的量刑裁量权,检察机关应当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为主,为法官的量刑留有足够的裁量空间。个别法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没有明显不当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根据自己的裁量结论作出量刑判决。

上述认识和做法无疑是不正确的,是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实施的要求的。那么,刑事法官应当如何正确对待检察机关精准化量刑建议呢?以下我们将从三个方面与大家共同进行探讨。

一是正确认识精准化量刑建议对量刑权的影响

刑事法官应当正确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目标和规范内容,准确地对待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要求。我们认为,在确保制度正确实施的前提下,精准化量刑建议并不会侵蚀或者削弱法官的量刑权,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

首先,从权力属性来看,量刑建议无论是在一般案件中作为检察机关单方的诉讼主张,还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作为与被告人充分协商后形成的合意,本质上仍均属于求刑权的范畴。量刑建议再精准,再确定,也还是建议,而不是结论,都需要经过法庭的审理和法官的审查并确认后,才能形成发生法律效力的刑罚裁决。

其次,从审查方式来看,无论是精准化的量刑建议,还是相对幅度较宽的量刑建议,法官进行审查的方式都是一致的,都要求进行全面实质的审查。并不是说对于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只要进行形式审查就可以,相反,量刑建议越确定,法官的审查的针对性也会越强。

再次,从采纳标准来看,无论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还是幅度刑的量刑建议,法院审查后采纳与否,都是同样的要求和标准。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就应当采纳。对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法院有权要求检察机关调整,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那么法官当然依法做出公正适当的量刑结论。不存在确定刑量刑建议必须要被采纳或者采纳标准降低这样的要求。

我们认为,精准化量刑建议并没有削弱法院的量刑权,它影响的是认罪认罚案件当中法官行使量刑权的方式。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尤其是检察机关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一般来说已经对影响量刑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都充分地查明,也充分听取了各方诉讼主体的量刑意见,按照量刑规范的要求形成了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官不宜再按照一般案件的量刑方法和经验进行刑罚裁量,而应当侧重于以检察机关做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过程为基础,对精准化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进行审查。

二是准确把握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审查和认定标准

那么,刑事法官应当如何对精准化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进行审查呢?这就需要我们既要明确对精准化量刑建议适当性审查的总体原则,又要明确对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审查和认定的具体标准。

我们认为,对量刑建议的适当性进行审查,仍然应当以量刑建议是否符合量刑公正的要求为首要的检验原则和标准。认罪认罚制度的贯彻与落实,要以诉讼经济性为价值目标,这是没有疑问的,但对诉讼效率提升的追求应当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平正义的司法总体的价值目标下推进。要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制度的功能作用,当然要尽量用量刑上的适当的减让来教育和感化被告人,促其认罪认罚,但是确保量刑公正仍然应当是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时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绝不能将被告人是否能够接受,量刑具结书是否能够签署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主要考量因素。

要保障精准化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就需要同时满足量刑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要求。量刑实体公正就是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和量刑平衡。精准化量刑建议既要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充分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确保罚当其罪。在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时,还应当充分地考量审判实践当中已经成熟的一些量刑规则和方法,对于同一类型、情节相当的案件量刑建议要保持大体一致,对于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相关联案件的量刑建议则要保持相互协调,避免量刑明显失衡。

量刑程序公正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是要确保量刑主体的充分参与。精准化量刑建议应当建立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必要的时候,检察机关可以召开量刑建议的听证会,更加充分地听取各方的意见。

其次是要确保量刑事实的充分查明。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时候,要充分准确查明量刑事实,尽量避免因为量刑事实和情节的遗漏或者认定不当而导致建议不当。

再次是要确保量刑理由的充分阐释。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要充分地述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为法院对适当性的审查提供必要的基础。

最后是要确保量刑不当的充分救济。任何量刑决定的做出,均不应当是终局性的。要保障受精准化量刑建议影响的诉讼主体有寻求合理救济的途径

在确保量刑公正总体要求下,审判实践中对精准化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进行审查,可以从以下八个方面来具体予以把握:

一是量刑幅度和基准的确立不当

比如说,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在十年以上量刑幅度内处罚的,检察机关在提量刑建议时认定为情节严重,在十年以下量刑幅度内提出量刑建议的,则当然属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二是法定量刑情节认定不当或者出现新的法定量刑情节

比如说,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认定被告人自首,经法院审查认为自首不能成立的,或者说在审判阶段认定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或者说退赔全部损失等,原有的量刑建议当然也应当是属于明显不当。

三是酌定量刑情节的认定明显不当

比如说,在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的认定上,检察机关在提量刑建议的时候认为被害人是没有过错的,经过法庭审理以后认为被害人具有明显的过错,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候应当酌情予以考量,这个时候量刑建议也应当是属于要认定为明显不当的情形。

四是量刑情节对量刑的调节比例确定明显不当

比如说,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量刑幅度在十年以上,仅仅根据被告人具有自首还有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检察机关就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一量刑建议显然就属于量刑情节对量刑的调节幅度确定是明显不当的。

五是量刑建议的附加刑和刑罚执行方式明显不当

比如说,对于罚金刑的数额明显与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相符合,对于应当数罪并罚的,却没有建议数罪并罚,对于不应当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建议适用缓刑,这些就都属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情形。

六是量刑建议与同类案件处理明显不一致、不协调

比如说,对于同样具有认罪认罚情形的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其他量刑情节均相当的,但是可能因为案件由不同的检察官办理,提出的量刑建议就有明显的差别,这就属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情形。

七是量刑建议明显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

比如说,我们通常来讲主犯的处罚应当是要比从犯要重,但是因为认罪认罚对共同犯罪当中的主犯提出的量刑建议大大地轻于没有认罪认罚,但是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这样的量刑建议就很可能偏离了一般的司法认知,属于明显不当的情形。

八是其他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情形

比如说,在一些特殊的案件当中,检察机关的精准化量刑建议虽然从形式上来看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但是其裁量结果没有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甚至可能背离了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感,也应当认定为明显不当,依法应当予以调整。

三是稳妥处理与精准化量刑建议相关的上抗诉案件

在认罪认罚制度贯彻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与精准化量刑建议相关的上、抗诉案件。不少的二审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感觉有些棘手。如何在确保案件的质量、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促进认罪认罚制度实施效果之间实现平衡和兼顾,往往感到难以把握。

我们认为,二审法院在处理此类上抗诉案件时,还是应当严格把握诉讼法规定的上抗诉案件改发的条件,以相关判决是否确有错误作为是否改判、是否发回重审的标准,同时也要兼顾确保认罪认罚制度准确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制度的功能作用的要求,我们认为要区分以下情形,要依法、稳妥地处理:

一是对于原审法院没有正当理由不采纳量刑建议,检察机关据此提出抗诉的案件:

1、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确有错误,或者说不采纳量刑建议导致了量刑畸轻畸重的,那么我们应当要支持抗诉。

2、经审理认为不采纳量刑建议并没有导致量刑畸轻畸重的,那么我们应当要驳回抗诉。同时,也要向原审法院指出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其整改或者由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法律监督。

二是对于原审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从宽处罚后被告人又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据此提出抗诉的案件。

我们也是要区分情形,稳妥地处理:

1、对于提出上诉的被告人他并非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去上诉,这个时候我们应当按照一般的上诉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并且作出裁判,对于检察机关要求加重处罚的抗诉应当驳回;

2、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上诉确实是没有正当理由的上诉,完全属于已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后又无故反悔的,这时我们二审法官可以向上诉人进行法律释明,经过法律释明以后其表示认罪服判,自愿撤回上诉的,我们应当裁定准许,检察机关也应当以相应撤回抗诉为宜;

3、被告人属于没有正当理由上诉的,经过二审法官的法律释明后仍然坚持不愿意撤诉的,经过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做出的量刑是明显不当的,甚至导致量刑的明显失衡,我们应当要依法支持抗诉,对案件进行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总之,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还处于初创和探索的阶段,不应过于追求认罪认罚的高适用率和精准化量刑建议的高采纳率,而应当加强检法沟通,共同地检视存在的问题,确保制度正确的贯彻和实施。我们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一定会越来越精准和规范,量刑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也一定会更有保障。


上海一中院 余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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