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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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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笔记

刑事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的会见条件相对得到放松之后,律师的执业要求和标准发生变化,这就要求律师必须在相对宽松的会见条件下,加强自我控司而严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底线。以法为师,恪守各项职业纪律或职业道德。关于律师执业纪律、执业道德,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均有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绝不意味着律师会见可以随心所欲地交流任何事情。《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必须时刻铭记在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师依法办事、依法会见,不仅是对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更是让律师免遭不利后果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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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辩律师应在思想上牢固树立被监听的意识。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律师应当牢固树立会见时可能被监听的意识,应在如同存在监听的情况下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服务,让这种思想成为自己的行为指南。只有牢固树立监听意识,才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所控制和约束,避免出现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2、妥善处理律师会见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接触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为免除或减轻自身处罚,必然会向律师提出一些问题,律师也会主动地向其提供一些咨询,律师应妥善处理在此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既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亦要避免违法。

3、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时,绝对不能引导、唆使犯罪嫌疑人虚假陈述、翻供等。如前文所述,提供咨询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完全明悉相关规定,使其具备自我防御意识和能力,由其参照相关规定对其自身行为作出判断,辩护人绝对不能引导、唆使犯罪嫌疑人虚假陈述、翻供等。

4、关于回答犯罪嫌疑人的问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经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直接询问“这个问题我该不该讲”“这个问题我能不能这样讲”等指向性极其明确的问题。对于该类问题,律师应尽量避免直接回答。而是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的问题进行归类或定性之后,从法律规定、相关原理、实践规则等角度予以回答。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这个问题涉及犯罪构成的主规方面,则向其解释关于主观方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问题涉及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则解释客观方面的规定。若必须回答犯罪嫌疑人指向性较为明确的问题,应尽量采用做选择题的方法,在其明白法律规定之后,由其自己作出选择,而不是由律师通过指正的方式或灌输的方式,绝不能引导或唆使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或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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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犯罪嫌疑人要求传递内外消息。一般来讲,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至终审判决前,律师是其与外界沟通的唯一桥梁。犯罪嫌疑人经常要求将一些意见传递给其家属或了解外界情况。该些信息若与案件本身无关,如生活中的信息、民事问题的处理方法等,律师一般来讲应予传递;但如若与案件相关,律师要格外慎重,尤其对可能涉及伪造、销毁证据等妨碍司法秩序的内容应拒绝传递。

6、关于犯罪嫌疑人或家属要求传递相关文件。《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3条规定律师不得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看守所等部门也有类似规定。因此,律师在会见中原则上一般不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递送任何文件,无论该文件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向律师索要名片的情形,以便于通过监管人员与律师联系。对此,如果律师将名片传递给犯罪嫌疑人,必须事先征得监管人员的同意。若犯罪嫌疑人需通过律师向外传递相关文件,应分别对待。若该文件与案件本身无关,比如涉及一些个人的民事问题等,应当经过监管人员的同意。

7、禁止为犯罪嫌疑人传递任何立功线索。揭发犯罪或向司法机关提供犯罪线索对于犯罪嫌疑人获得立功具有重要意义,但该些线索或犯罪事实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掌握或了解的信息,律师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任何案件的线索。通过这种方式传递的立功线索,不仅可能不被法院采纳,而且可能涉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属“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不能认定为立功。在实践中,律师向嫌疑人传递立功线索查证属实,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多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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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案件证据。关于辩护人是否可以须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卷宗中创证据材料,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中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由此看出,辨护人在审查起诉阶,犯罪嫌疑人出示卷宗材料、向其核实证据完全合法。但律师在行使该条规定的权利时,还是要采取谨慎态度,最好不要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触案卷,由律师归纳总结后,有目标的去核实。

9、绝对禁止犯罪嫌疑人使用律师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律师在会见时手机等通讯工具一般随身携带,律师绝对应避免将自己的手机等交给犯罪嫌疑人并由其与他人联系,此不仅违反监管部门的规定,而且涉嫌伪造证据、串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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