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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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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无罪辩护的审查要点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财物→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诈骗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诈骗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诈骗行为。
1、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
2、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
3、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
4、行为人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这四个行为具有一定的客观逻辑顺序,形成一个前后紧密相连的因果锁链,环环相扣,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公司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司法实务中,由于对法律规定与法律概念的理解过于片面,加之诈骗罪很容易涉及刑民交叉领域,与经济纠纷、民事欺诈或者其他罪名发生混淆,又由于诈骗罪手段新颖多变,司法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容易将一些新型经济业态定性成为一种新型诈骗,从而加大司法机关的执法尺度,扩大了诈骗罪的打击范围。因此,林律师认为,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于主观上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行为人是否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应当具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明确诈骗行为的本质、内容以及表现形式,辨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定,不能单纯地因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就进行客观归罪。近年来,有的司法机关脱离法律规定,不尊重长期形成的司法经验,根据办案人员对法律理论、法律概念的片面理解来分析判断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把一些普通人不认为是诈骗的行为论证成诈骗,把一些新型经济业态说成是新型诈骗,扩大了诈骗罪的打击范围。这种做法违背常理常情,司法机关的执法尺度超越了普通人的预测可能性,使得一些毫无诈骗犯意的普通人也面临被刑事追究的风险,给普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受巨大威胁。这种倾向是应当引起重视和加以纠正的。
一、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动机,这也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同时也是诈骗辩护中通常最为有效的辩点。
“非法占有目的”其实是一种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属于主观心理事实认定的范畴,但必须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来进行综合判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获取财物的动机、行为人有无采取骗取的手段、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形式以及行为人的履行态度等,都是需要重点考量的方面。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客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无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二、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实质性的欺骗行为,即以虚假的意思表示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的行为;沒有实质性欺骗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诈骗罪必须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的欺骗行为都属于诈骗。构成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必须是作出与他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或行政法律关系的虚假意思表示,要求他人交付财物,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的行为,这种欺骗行为可称为实质性欺骗行为。实质性欺骗行为是实现诈骗目的的必要手段,没有实质性欺骗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行为人以借贷、借用、买卖、投资、委托代理等名义要求他人交付财物,如果该借贷、借用、买卖、投资、委托代理等行为是一种虚假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属于实质性欺骗行为,应该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该借贷、借用、买卖、投资、委托代理等行为本身是真实的,即使在实施这些行为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区分诈骗罪与民商事活动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欺诈行为。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这也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行为的关键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编写《新刑法条文释义》,“区分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借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而民事欺诈行为系欺诈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履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利益,追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实现,欺诈行为人实际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且有履行的实际行动,仅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行为,并不涉及刑事犯罪。
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故意必须产生于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前;取得财物之后产生非法占有故意的,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行为是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之下实施。因此,诈骗罪的非法占有故意必须产生于行为人取得他人财物之前。如果行为人已经控制、支配他人财物,再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其据为己有,则不成立诈骗罪,而可能构成侵占罪或民事纠纷。换言之,诈骗罪不存在事后故意。
四、诈骗的犯罪金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诈骗数额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才构成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由于我国每个地区的经济条件不一致,因此也会导致“数额较大”的标准不一样。比如在广东地区诈骗6000元以上,上海地区为5000元以上,二类地区诈骗4000元以上,电信诈骗价值3000元以上,才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因此辩护人在会见之前还要了解每个地区的立案标准,如果犯罪数额达不到的,就需要向公安机关提出撤销案件的辩护意见。
五、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的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的含义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多人实施诈骗罪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要求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有共同的犯意联络,并认识到他们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若没有或者无证据证明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之间没有共同的犯意联络,则不能认定其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六、审查行为人是否年满14周岁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精神,未满14周岁是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因而未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未满14周岁的人尚年幼无知,身心发育均不成熟。一般来说,他们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尚无明确的认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还很弱,其如果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往往是由于是非不清所致。但是并非其就可以完全任其做违法犯罪的行为而不承担任何后果或惩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或送少管所进行管理帮教。
七、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
按照刑法规定,追诉时效的档次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与二十年。(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就不能再追诉。(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后就不再追诉。(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的不再追诉。(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综上,诈骗罪最重要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辩护人在选取无罪辩护方案要考虑事实、证据、法律。如果存在达不到立案标准,公权力插手民事纠纷的情况,那可大胆的做无罪辩护,诈骗犯罪的形式新颖,手段各异,因此司法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诸多问题。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详细审查在案证据,透过现象看本质,紧扣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以及主客观要件,遵循立法精神,优化法律的解释和运用,尊重社会经验法则,恪守刑法的谦抑性与罪刑法定原则,最大限度的实现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作者:林长宇 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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