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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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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与区别
一、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一般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区别如下:
1、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概念上的区别
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故意以不真实的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作出一定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从而达到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的犯罪行为。可见民事欺诈可以形成法律关系,此法律关系可以是无效或部分无效的。而诈骗犯罪行为根本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同时如果行为人的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需要用刑法来惩罚的话就构成诈骗罪。
2、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在主观方面的区别
民事欺诈行为的目的在于使用欺骗手段与他人发生、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诈骗犯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虽然诈骗行为在客观上也引起他人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是诈骗犯罪人却没有承担法定或约定的民事义务和实际履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上是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利益。民事欺诈人主观上所追求的是通过欺诈行为和对方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实现。而诈骗犯罪人对事先和他人的订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无实际履行的诚意,主观上是虚构的。诈骗犯罪人主观是直接故意;民事欺诈人主观多表现为直接故意,但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民事欺诈。
3、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在客观方面的区别
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
第一,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务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挥霍、从事非法活动或携款潜逃的,应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务主要用于约定义务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的,一般也认定为民事欺诈。
第三,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务用于其它合法经营活动,但是却有积极履行约定义务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民事欺诈。
第四,如果行为人给对方造成损失后,不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推脱责任或者逃匿的,应认定为具有诈骗的故意。
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因此二者有许多共同点:诸如二者都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骗取了公私财物等。但是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仍是有区别的。
1、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2、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所以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只要正确地把握什么是“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显了。
三、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手段都带有一个“骗”字,即编造谎言、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而且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也可能是谋求一定的财产利益,这与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一致的。但两者又有严格的区分,主要表现在犯罪的构成特征上:
1、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一定的职权,而这种职权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
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对所骗取的财物数额没有什么要求,因为此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影响和破坏;而诈骗罪的构成则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的,才以诈骗罪论处。
四、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对象不同。诈骗罪行为对象是特定的某人或某一类人的财物和金钱;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广大公众的金钱。
(2)保护的法益和客体不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集资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集资诈骗罪也属于一种金融犯罪或非法集资犯罪。
(3)行为方式不同。诈骗罪的行为表现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骗取他人信任,将财物、金钱交给行为人,其具体方法各种各样;而集资诈骗罪虽然也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但它必须采取集资的方法,行为人借集资之名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是为了掩盖非法集资、占有他人资金的真正目的。
五、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1、犯罪对象不同。贷款诈骗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贷款诈骗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贷款诈骗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贷款诈骗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之规定,追诉起点金额为2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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