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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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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笔记

律师做好刑事辩护的七点建议

刑事辩护其实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要求律师有扎实的刑法理论根底,而且要求律师具备缜密的逻辑思维、敏锐的洞察能力、丰富的社会阅历、触类旁通的领悟能力、以及日益积累的实务操作技能等各方面综合实力。作为一个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根据多年从业经历和具体刑事案件辩护工作中总结归纳出以下几点辩护技巧,作为本人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给有志于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同行们一点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有取保候审可能的,辩护律师要尽量争取机会。

当事人被关押后,家属最迫切的想法就是找到一位辩护律师,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希望能够尽快恢复自由。辩护律师要结合法理知识、刑法条文对具体案情进行分析论证,得出是此罪还是彼罪,是犯罪还是违法,是违法还是不违法的结论。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不能防碍侦查,暴力犯罪的基本无法取保,可能判决处三年以上实刑的取保也比较难,一般三年以下的可以处缓刑的,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情节轻微的,或者是从犯、的机会比较大。未成年人犯罪。75岁以上老人的,怀孕妇女。以有重大疾病的都可以申请取何候审。及时做好赔偿和谅解工作。除了辩护之外,要重视辩护律师的斡旋和调停工作,对于人身伤害及财产类案件,要重视做好被害人安抚工作,争取在第一时间针对赔偿和谅解达成协议。找准每一个案件的突破口和发力点,将取保候审工作做实做到位,做出效果。

二、阅卷后要仔细研读卷宗,不错过一丝蛛丝马迹。

认真阅读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对指控的罪名、事实以及所适用的法律牢记在心。通过阅读,可以发现“两书”对犯罪嫌人、被告人的主体资格、办案程序、事实要素描述、罪名论证是否适格。全面细致的阅读卷宗材料,认真制作阅卷笔录。阅卷是对证据和事实的书面审查,通过审查,发现证据瑕疵和事实漏洞。阅卷要讲究方法,非所有案件材料复制后即阅读。案件被告众多,事实复杂可以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他们对“两书”的意见,对认可的事实可以先不看这部分材料,重点阅读有异议部分的材料。对于无异议的事实,重点审查证据是否充分,相互之间是否能够印证,形成证据链。阅卷笔录的制作,主要是反映证据瑕疵和事实漏洞的内容,为形成辩护观点、制作辩护词做准备。摘录时注意写明证据材料的时间(包括第几次讯问)、页码和卷码,以便举证时让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知晓。必要的表格制作,将相关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集中对比,为发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提供数据和资料。

三、仔细审查证据,对非法证据要排除。

司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由此看出,刑法虽规定禁止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但却并未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问题在于,控方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基于控诉和证明的目的更有可能或有条件使用非法手段。这些非法证据一旦在法庭上出示,将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消极的影响,最终导致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而影响司法公正性。因而,辩护律师在审前阶段,收集相关证据证明非法证据的存在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前置性审查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对非法证据的审查与确认主要从主体上、程序上、形式上三个方面入手:

①主体上,如应当回避的侦查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非法定侦查人员调取的证据;非自然人提供的证言与鉴定结论;年幼或患有精神病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所提供的证言等都应作为律师审查与调查的重点内容。

②程序上,调取证言笔录时仅侦查人员一人在场,询问证人时未告知作证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证据等。

③形式上,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及讯问人签名的书面供述及证言与陈述;没有鉴定人盖章的鉴定结论,没有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见证人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均属于违法或不合法的证据范畴,辩护律师一旦能证明该证据的违法与不合法时,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请求法院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之外。为了证明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事实,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传唤侦查人员、勘验检查人员及鉴定人等到庭作证,运用收集到的证据提出异议,当庭揭露该证据在收集过程中主体、程序、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避免这些非法证据被法院用于裁判的证据。还有诱供,一旦发现,也要及时提出,并以存在诱供情形为由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四、有针对性的质证,直击要害。

1、指出刑讯逼供或者诱供获得的证据。有的时候,刑讯逼供或者诱供的情形并不体现在讯问笔录中,而是体现在同步录音录像中,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因此,刑辩律师不可偷懒,对于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或者诱供情形的案件,要认真查阅办案机关讯问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2、指出讯问场所不符合规定。一般刑事案件,第一次讯问都是在侦查机关办案区进行的,在确认涉嫌犯罪并决定刑事拘留后,会第一时间送交看守所羁押。按照相关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只能在看守所的讯问室内进行讯问,不能再提到其他任何场所进行讯问。

3、鉴定机构没有相应鉴定资质或者鉴定能力。有些刑事案件,对于事实的认定主要取决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此时,鉴定机构是否拥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和鉴定能力应作为重点审查的内容。很多辩护律师,会犯盲目迷信鉴定意见的低级错误,想当然认为只要是鉴定机构,就一定是专业的,并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和鉴定能力的,这是不应该的。

4、笔录内容严重雷同。多份笔录内容严重雷同的情形在刑事案件中并不少见,有的甚至连错别字都完全一样,这样的笔录大多是办案人员为了省事直接复制之前形成的笔录,打印后交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所形成的。如此形成的讯问笔录,违背了正常的办案规律,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嫌疑人陈述案情和为自己辩解的权利,因此,不应被作为定案依据。辩护律师遇到这样的证据,应当提请法庭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5、笔录内容自相矛盾。被害人陈述自相矛盾。很多刑事案件的启动,都是始自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因此,被害人的陈述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但被害人作为所涉案件的利益相对方,其陈述往往带有个人情绪和臆断内容,且经常是多次陈述的事实前后矛盾。辩护律师应当结合被害人多次陈述形成的询问笔录,找出自相矛盾之处,以取得对事实认定上的突破。

6、挖掘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案卷材料之外,辩护律师还需要挖掘更多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辅助辩护,增强辩护观点的说服力。总体而言,大致可以有三个思路:其一,向相关证人调取证人证言,作为支持辩护观点的新证据,提交办案机关;其二,在庭审过程中,向被告人、同案被告人发问,获得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和辩解、同案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和辩解,这些供述和辩解都会记录在庭审笔录中,作为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重要证据。其三,获取除证人证言、被告人当庭供述和辩解之外的其他证据材料,支持辩护

五、精准辩护,有的放矢。

重视辩护策略与方法的精准性、有效性,即律师在开展辩护工作时,应当依据个案的具体特点与案情,发现辩点、提炼辩点、运用辩点,时刻谨记避免辩护走过场,确保辩护意见具有采纳价值。律师辩护发言应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精准辩护也意味着对辩护律师专业技能的精准要求,不仅包括证据分析的精细化、发问方法的针对性、证据质辩的准确性以及事实主张的理据性,而且包括精准解读与理解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准确运用理论知识。

六、庭审发问要有针对性,也要有逻辑。

庭审发问起到预期效果的关键有两个,一是问题设计得精妙简洁;二是庭上发问思维应对冷静清晰。好的问题是设计出来的,而这些问题的产生,从阅卷时便应有朦胧的感觉,待确定出庭前,要把发问的问题,结合案件事实,针对不同的被问人,精巧地设计。总之,设计问题,要有预估,要言之有据,以避免“答非所问”,那样便适得其反。庭上发问,要用语简洁,将问题做适当的拆分,让听者听得清,在缓慢地语速中,给被问者以思考的空间,若是对虚假陈述的证人,则可以加快语速,步步紧逼,使其思维无法转换,得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七、重视刑事和解的作用。

通过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动员被告人家属退赃、积极赔偿,这也是一个有效途径。另外要考虑能否调取到有价值的新证据。如:辩护人调到国家工商总局的批复,虽然不是证据,但对于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因此,我觉得要认真研读两高的司法解释、批复和案例,这是当前法官定案最主要最常用的依据,一定要精通业务,把握重点,研读好司法解释,对于整个案件把握住重点、核心环节。只有透彻地理解了法律,才能迅速地找出案件的核心环节和切入点。现在刑事和解有一个最新的动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司法解释,刑事和解可以减轻处罚。过去和解只能从轻处罚。现在新的规定就是可以减轻处罚,这是一个重大的改变,可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我个人认为,坦白也应该是减轻处罚。对于坦白,要从立法上确定减轻处罚。刑事和解这方面,辩护人能够做很多工作。被告人常态情况是被羁押,取保候审只是个别,他没有办法去实现和解,谁能做和解工作?刑辩律师最合适,和被告人、家属沟通好,和被害人双方要能够达成和解并积极赔偿,目前很多案件都是可以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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