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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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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时代犯罪的“真问题”是什么

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是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提出的两种犯罪类型。这种区分方式与古罗马时期对规定恶和本质恶的区分有相通之处。按照加罗法洛的解释,自然犯罪是指违反人类怜悯情操和正直情操的任何犯罪行为,例如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强奸、放火等。无论在何种法律背景和文化背景之下,这些行为在本质上都属于恶行。法定犯罪是指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才属于犯罪,否则就不是犯罪的行为,例如走私、偷税漏税等。这些行为不存在本质上的邪恶性。

法定犯时代的到来

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的区分未必完全合理,法定犯也未必不具有本质上的邪恶性,例如直接威胁人类生存安全的生态环境犯罪。不过,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的区分仍有其价值,前者可以作为传统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的代称。后者可以作为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背景下大量发生的新型犯罪的代称,这些新型犯罪包括由自然人或者法人实施的贪贿渎职犯罪、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犯罪、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金融犯罪、税收犯罪、走私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网络犯罪以及滥用生物技术、转基因技术犯罪,等等。

纵观人类犯罪史,随着社会的变迁,犯罪现象的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传统农业社会,犯罪现象以传统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即传统自然犯罪或街头犯罪为主要形态;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社会,各种各样的法定犯罪成为犯罪现象的主要形态,并在犯罪现象总量中占据绝大多数。由此,人类犯罪史可以大致分为自然犯时代和法定犯时代两大阶段。

西方国家从19世纪起开始进入法定犯时代,我国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起逐渐过渡到了法定犯时代。我国现行刑法是我国法定犯时代的一个映射。具体而言,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规定的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均属于法定犯罪;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的部分罪名,如强迫劳动罪、恶意欠薪罪等,也属于法定犯罪。

正确认识法定犯罪的危害

杀人、抢劫、盗窃、强奸等自然犯罪或街头犯罪,大多发生在人们身边或者日常生活中,人们对它的感知具体而直观,公众的犯罪恐惧感主要来源于自然犯罪。因此,一提到犯罪,人们通常首先联想到的是杀人、抢劫、盗窃、强奸等犯罪行为;一提到犯罪问题,往往把它等同于自然犯罪及其威胁问题。对犯罪现象的这种认识,是一种传统的自然犯罪观,它产生于自然犯时代,但至今仍然为许多人所固守。

然而,到了法定犯时代,犯罪现象的结构已发生巨大变化,犯罪观也需要更新,确立一种新的法定犯罪观。在法定犯时代,尽管公民的犯罪恐惧感仍主要来源于自然犯罪,但是,对社会安全、政治稳定以及公民利益构成实质性威胁的,不再是自然犯罪,而是贪贿犯罪、破坏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科技犯罪等法定犯罪。如何应对法定犯罪的巨大危害,才是法定犯时代犯罪的“真问题”。形形色色的法定犯罪,给国家、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一些可预测或不可预测的巨大威胁和风险。传统类型的自然犯罪虽然仍会长久地存在下去,但如果不出现某种特别重大的事件,它会呈现出一种相对稳定或曰相对“饱和”的状态,而不会像法定犯罪那样快速地增长。

法定犯罪的恶害,远大于所有自然犯罪的恶害。如果说传统自然犯罪会引起强烈的社会公愤并起到反向强化社会道德情感的作用,那么,法定犯罪的快速增长则只会彻底败坏社会道德情感以及国家政治稳定基础;如果说自然犯罪是人们犯罪恐惧感的主要来源,那么,贪贿犯罪以及其他经济犯罪、科技犯罪则可能给国家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颠覆性的破坏。法定犯罪不仅会像自然犯罪那样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害,而且会在更大程度上伤害人类的正义之感和怜悯情操,败坏社会诚信和道德情感;不仅会像自然犯罪那样危害个人、单位或者国家的物质或非物质利益,而且会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威胁全人类的生存与安全。

  化解犯罪问题的政治之道

在法定犯时代,如果仍旧拘泥于传统自然犯罪观,用对付传统自然犯罪的常规性方法来对付大量发生的新型法定犯罪,效果将事倍功半。法定犯时代的犯罪对策,需要以新的犯罪观来指导。

在法定犯时代,对犯罪进行刑罚压制当然不可或缺。但是,刑事政策以及刑事立法模式有必要作出适当调整。刑法应当改变以往那种以自然犯为中心的立法模式,构建以法定犯为中心的新的刑法模式。刑法应当加大对生态环境犯罪、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网络犯罪、高科技犯罪等犯罪的打击,打击前沿前移。对于贪贿犯罪和渎职犯罪,应当摒除“适度腐败论”,坚决做到“零容忍”。

当然,更应当认识到,在法定犯时代,面对新的犯罪情势和犯罪类型,用来对付传统自然犯罪或街头犯罪的刑罚压制策略,将不会像在传统农业社会或自然经济条件下那样奏效。刑罚压制对于传统暴力犯罪、财产犯罪等自然犯罪遏制效果相对明显,对于贪贿犯罪、渎职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法定犯罪来说,其遏制效果则会大大降低。

法定犯时代的犯罪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因而,政府通过制定好的公共政策化解犯罪问题,是解决犯罪问题的最好的政治之道。好的公共政策能够有效地解决或者避免社会问题和社会冲突,从而将犯罪问题化解于无形。

公共政策和科技发展成为影响法定犯时代犯罪状况及其变动的两大主要因素,其中,科技发展也要在公共政策引导下实现。法定犯时代的犯罪现象的结构及其变动与公共政策之间存在明显的相关性。一方面,公共政策的正确或错误、适时或不适时会深刻影响犯罪现象的结构和变化;另一方面,当犯罪问题严重到一定程度,政府不得不通过调整公共政策(包括刑事政策)予以应对时,它又会影响政府的公共决策。一个基本结论是,在法定犯时代,犯罪问题已经由单纯的社会治安问题上升到国家整体安全问题,犯罪治理策略已经由单纯的刑事政策上升到政府治理之策。

在解决犯罪问题中,政府应当做什么和应当如何去做,至少应当遵循三条基本原理。一是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应当把犯罪情况作为一种特殊国情或者作为基本国情的一个特殊部分来对待,充分注意其变动趋向及其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联系。必须高度重视犯罪统计工作,把犯罪统计纳入基本国情统计之中或者把它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的指标之一来对待。二是政府在制定、推行公共政策或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政策的道德代价,尽量避免破坏基本社会情感或者突破社会道德底线。三是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应当充分估计公共政策的机会成本,即充分考虑公共政策施行以后的社会效果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

着眼于化解犯罪问题,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应当着重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努力提高社会福利,解决民生问题。尤其应当注意,对于避免或缓解社会矛盾来说,机会平等比财富分配平等更重要。二是守护传统文化以集聚社会资本,加强国民教育以培育国民精神。要培养国民的文化自信和爱国精神,恢复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功利主义、实用主义以及极端个人主义是当前中国文化的大敌,必须认真加以摒除。三是政府在制定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发展规划时,要警惕“城市病”的发生。新型城镇化建设,应当警惕农村人口失地失业和贫困化,警惕城市流民增多以及流动人口犯罪等问题。四是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保护。政府在制定经济发展计划和安排产业结构布局时,切忌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或者“面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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