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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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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诈骗罪做无罪辩护的要素审查及辩点
辩护要点参考了人民法院案例库最新的80个诈骗罪典型案例、50个诈骗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张明楷老师的50个关于诈骗罪的案例,并按照“客观要素-主观要素”的审查与辩护顺序,围绕诈骗罪的行为模型和非法占有目的梳理辩护要点,以期为辩护律师提供思路和启发。
一、客观要素的辩护
(一)诈骗行为
1.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主张被告人行为属民事范畴强调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借贷关系或合同关系,争议源于履行瑕疵、价款争议等民事问题,可通过民事诉讼、调解等方式解决。
审查被告人是否仅实施“夸大宣传”“瑕疵告知”等民事欺诈行为,而非刑法意义上“虚构关键事实”“隐瞒核心真相”的诈骗行为:如交易中对商品性能、服务质量的适度夸大,未虚构交易主体、标的存在性等关键内容,或虽有信息隐瞒,但该信息不影响被害人对财产处分的核心判断,应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
2.否定“欺骗行为的针对性”主张被告人的陈述或行为未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产处分决策,如被告人的言论系普遍宣传内容,未针对特定被害人设计欺骗话术,或行为仅为正常商业沟通,无诱导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
3.审查欺骗行为的“实质性”
主张被告人的行为未实质干扰被害人的判断能力,如所涉事实为常识性内容、被害人可通过简单核实获知真相,或被告人已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提示风险,被害人仍自愿处分财产,被告人无“积极欺骗”的实行行为。
(二)针对“被害人认识错误”的辩护
4.主张被害人未陷入认识错误审查被害人是否明知被告人陈述的部分内容不真实,或基于自身专业知识、经验可判断事实真相:如被害人系行业从业者,对交易标的价值、风险有明确认知,不存在因被告人行为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形;或被害人在处分财产前已通过第三方核实相关信息,未被欺骗。
5.主张被害人认识错误系自身过错导致如被害人因自身疏忽未核实关键信息(如未查看合同条款、未确认交易凭证),或为追求不合理利益(如高息回报)而忽视风险,其认识错误与被告人行为无直接关联,系自身决策失误导致。
6.否定认识错误的“关联性”主张被害人的认识错误与财产处分无关,如被害人虽对某一事实存在误解,但该误解不影响其对财产处分的核心判断(如误解交易时间,不影响对交易标的价值、付款金额的认知),即认识错误未作用于财产处分决策。
(三)针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辩护
7.否定“处分行为的自愿性”主张被害人处分财产系因外力胁迫、紧急情况等非认识错误因素,如被害人因自身债务压力、第三方催促等原因处分财产,而非因被告人欺骗陷入错误后“自愿”处分。
8.否定“处分行为的明确性”主张被害人未实施刑法意义上的“处分行为”,即未明确意识到财产所有权、占有权的转移。如被害人仅将财产交由被告人“保管”“代持”,而非“转移占有”,或处分时误以为财产仅临时交付,未认可永久转移。
9.审查处分行为的“合理性”主张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与认识错误无直接关联,如被害人在明知被告人陈述可能不实的情况下,仍基于其他目的(如维持合作关系、获取短期利益)处分财产,不符合“基于错误认识处分”的要件。
(四)针对“财产损失”的辩护
10.主张财产损失未实际发生审查被害人是否存在真实财产减损,如被告人已通过返还钱款、提供等值对价(如商品、服务)等方式弥补被害人支出,或双方约定的“损失” 已通过债务抵扣、权益补偿等方式抵消,无实际财产损失。
11.否定损失的“刑法评价必要性”主张被害人的“损失”系民事交易风险或自身决策成本,而非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损失。如交易中因市场波动导致的标的贬值、正常商业合作中的合理亏损,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中的损失。
12.审查损失的计算合理性对控方主张的损失数额提出异议,如扣除被告人已支付的利息、保证金、履约款项,或主张财产价值应按实际交易对价、市场公允价格计算,而非控方主张的名义价值,降低或否定损失数额的刑事可罚性。
(五)针对“因果关系”的辩护
13.否定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的直接因果关系主张存在介入因素打断因果链,如被害人财产损失系第三方行为导致(如第三方截留资金、市场突变),或被害人自身后续行为扩大损失(如未及时止损、重复投资),被告人的欺骗行为并非损失的直接、主要原因。
14.主张因果关系证据不足控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欺骗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关联,如无证据证明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决策直接源于被告人的欺骗,或损失发生的时间、金额与欺骗行为无逻辑对应,存在合理怀疑。
二、主观要素的辩护
(一)针对犯罪故意的辩护
15.否定明知主张被告人未认识到自身行为会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处分财产,如被告人因自身认知能力有限(如对行业规则、法律规定不了解),误将民事行为当作合法交易,无“明知欺骗会引发财产处分” 的故意。
16.否定意志主张被告人无追求或放任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意志,如被告人实施行为的目的是促成合法交易、解决民事纠纷(如临时借款周转、弥补合同瑕疵),而非追求非法占有财产,对被害人可能的损失持排斥态度。
17.审查故意的时间节点主张被告人的认识发生在财产处分之后,如被告人在被害人处分财产时未意识到自身陈述存在不实,后续发现后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无事前、事中的诈骗故意。
18.主张被告人具有履约能力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在行为时具备履行承诺的客观条件,如被告人有稳定收入、固定资产、第三方担保,或交易标的真实存在(如已筹备货物、具备服务能力),无“无履约能力却虚构交易”的情形。
19.主张被告人实施履约行为 审查被告人是否为实现交易目的采取积极行动,如按约定交付部分货物、提供部分服务,或为履行合同进行前期投入(如租赁场地、采购原料),而非“获取财产后即放弃履约”。
20.主张被告人获取的资金未用于非法用途审查审查“资金用途的合理性”,主张被告人获取的资金未用于非法用途,而是用于交易相关的合理支出(如支付货款、运营成本),或因客观原因(如市场波动、政策调整)导致资金暂时无法回笼,而非用于挥霍、转移、隐匿,无“非法占有资金”的实际行为。
21.证明“还款意愿与行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主动还款的意思表示与实际行动,如与被害人协商还款计划、出具还款承诺、分期返还部分款项,或因客观困难(如经营亏损、突发疾病)暂时无法还款,而非“逃避债务”“失联拒还”。
22.主张“不能还款的原因系客观因素”区分“主观不愿还”与“客观不能还”,如被告人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第三方违约(如合作伙伴拖欠款项)导致无法履行义务,而非故意转移财产、逃避责任,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
三、审查控方证据23.对控方提交的证明“诈骗行为”“认识错误”“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提出质疑,如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书证(如合同、转账记录)无法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存在断章取义,主张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 “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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