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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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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代理刑事申诉案件?

刑事案件再审,也被称之为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是对错误的刑事判决或刑事裁定进行纠正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之规定,刑事案件再审是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作为主体提起,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或刑事裁定提起申诉,在申诉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有可能引发再审程序。

一、再审的条件

刑事案件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立案、重新审理的要求。律师虽然不具有提起申诉的直接资格,但根据《律师法》第25条第4项关于律师可以“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规定,律师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授权委托,可以代理进行申诉。虽然受害人也有权利对案件提出申诉,但本章因站在辩护的角度考虑申诉,因此,此处的当事人特指刑事判决书或刑事裁定书认定为犯罪的人。

由于申诉并非启动再审程序的制度性环节,因此并非所有的申诉都会导致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只有申诉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法院才会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律师在代理申诉的案件中,为使申诉能成功地启动再审,需要使申诉理由符合上述4个条件之一。但就第2个和第3个条件而言,主要是讲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错误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是否存在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可能只是提起申诉者的个人观点,提出这样的理由,除非原判决确实有非常明显的错误,一般难以引起人民法院的重视。就第4个条件而言,调查并证明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实在不是一方当事人(即使有律师的帮助)能力所及。

因此,为使申诉成功,最好的办法是通过调查取证,提供新的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这样的证据主要有:证明是其他人犯罪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不在作案现场的证据;结果犯或结果加重犯中,证明结果的发生是由其他原因导致的证据;证明存在正当防卫或意外事件情形的证据,等等。

二、制作并提交刑事申诉状

1刑事申诉状的一般格式

刑事申诉状的一般格式与上诉状相仿,在表明申诉人的身份后,提出具体申诉针对的事项(如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以及申诉请求,最主要的部分是论述申诉的事实和理由,并再次重申申诉请求,尾部写明申诉状致送机关。

2.递交刑事申诉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但实践中,往往是受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时,申诉人可以选择向终审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8条的规定,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经过作出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通知申诉人。因此,将申诉状直接递交到原终审人民法院能够提高诉讼效率。

依据上述《解释》第30230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符合法定申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法定申诉条件的,也应当书面驳回。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若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

三、申诉立案后辩护律师的工作

申诉人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辩护律师参加再审案件的诉讼工作,包括会见申诉人、查阅案卷材料、调查取证、参与法庭审理、发表质证、辩论意见,等等,与一审、二审中的辩护工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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