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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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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核心提示
“以非法占有目的”是贷款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对于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因为行为人向银行贷款时使用了一些欺骗手段,贷款到期后又不能偿还,就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齐某某冒用姜某等12人的身份信息,伪造虚假工资证明,从某农商银行领取12张“紫丁香羚动·无忧信用贷款卡”,累计贷款金额为329926元,用于吃饭、唱歌等花销。截至2017年7月23日,被告人齐某某及其亲属共偿还12张贷款卡的利息19391.55元。2017年6月9日,某区公安分局以齐某某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齐某某被执行逮捕。后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齐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被告人齐某某亲属退赔银行本金329926元。
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某某申领12张银行卡后,能够按约定支付利息。案发后,其亲属根据被告人意愿,积极退赔银行本金。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尚未达到还款日期,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齐某某虽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已将款项还清,涉案数额亦未达到骗取贷款罪的入罪标准。遂判决被告人齐某某无罪。
一审宣判后,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某区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区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抗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某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某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评析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有三个构成要件:
一、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非法占有目的”是贷款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对于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在贷款时就不打算归还贷款。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行为人贷款时采用了欺骗手段,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就推定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还规定,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后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客观方面,行为人在贷款时实施了“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的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基于错误认识发放贷款→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贷款→金融机构遭受财产损失。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本罪规定的诈骗行为是指:(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三、行为人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未达到5万元,则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本案中,被告人齐某某尽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也达到了贷款诈骗罪的入罪标准,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行为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同时,由于被告人齐某某骗取贷款的数额未达到骗取贷款罪的入罪标准,故其行为也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延伸阅读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
骗取贷款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贷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就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
由于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均要求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故,如果行为人没有采用欺骗手段,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既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也不能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法条链接】
1.《刑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文/魏俊卿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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