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联系我们
- 律师:林长宇
- 手机:13761395638
- Q Q:690548296
- 邮箱:690548296@qq.com
- 律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安排亲友在公司吃空饷,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安排亲友在公司吃空饷,虚领工资超过六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
阅读提示:安排亲友在公司吃空饷,已经成为部分高管在公司套取资金的一种常用手段,该种方式其实是一种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由于职务侵占罪的起刑点仅有六万元,安排一个人按照月工资一万元的标准吃六个月空饷,就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
利用职务之便,安排亲友在公司吃空饷,虚领工资超过六万元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简介
一、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唐某在北京金融衍生品研究院任职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公司的薪酬管理。
二、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办理公司员工薪酬福利的职务便利,采取将其妻、女列入公司员工名单,虚报工资薪酬等方式,将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04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三、2017年5月23日,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退赔了全部赃款。
四、此后,本案经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裁判观点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第二、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看,首先,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即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例如,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管理,或者经手、经办以及处理一定事项等的权力侵占本单位财物,依靠、凭借自己具有的权力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实施侵占行为,依靠、凭借自身具有的职务权限或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实施侵占行为。其次,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即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最后,非法占有的财物需达到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六万元以上。
第三、从本罪的主观方面看,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本案中,首先,唐某作为民营企业中人力资源经理,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其次,唐某利用其管理公司招录员工及发放薪酬的职务便利,在其妻女未为公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虚构劳动关系,三年间冒领工资及奖金高达304万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行为表现和犯罪金额。另外,在主管上,其安排妻女在公司吃空饷,主管上具有侵占公司工资的直接故意。综上,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实务经验总结
本案例提醒公司的老板们,首先,要对公司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工作内容、人力成本了然于胸。其次,要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特别是负责员工招录及薪酬发放的高管,防止该类人员通过安排亲友吃空饷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必要时,在公司发放薪酬前,务必要经各部门领导签字,最后自己亲笔审批,加强对薪酬发放的监督。
同时,对于公司高管来讲,务必要洁身自好,意识到职务侵占罪的门槛只有6万元,不要安插亲友吃空饷,否则领不了几个月,就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另外,在本身工资较高时,也不要为了避税,安排亲友代领工资,否则也有被追究职务侵占罪的风险。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庭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职务侵占罪成立。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三点辩护意见及“减轻处罚”的请求,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已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唐某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来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唐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京0102刑初125号】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裁判规则:安排亲友吃空饷,虚领工资6万元以上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蓝某职务侵占罪【(2016)沪01刑终1253号】认为,蓝宾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审批录用南京地区外聘员工的职务便利,虚构录用杨某、姚某等外聘员工信息,骗取A公司发放给上述员工的工资,骗取A公司为姚某缴纳了社保,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职务侵占罪【(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148号】认为,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周某利用核算派遣员工工资、奖金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部分员工奖金请款金额,并将其母亲朱某某等人虚构为公司退休返聘人员的方式,将上述虚增的金额通过中*公司发放至朱某某等人名下的银行卡内,从而侵吞公司的资金。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周某虚构了应由派遣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均由贺**公司承担的事实,进而在核算派遣员工工资过程中,虚增公司为员工支出的社保金额,并将其母亲朱某某、父亲周某某虚构为贺**公司退休返聘人员,将贺**公司上述金额作为工资通过中*公司发放至朱某某、周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内,从而侵吞公司的资金。经审计,被告人周某通过上述方式侵吞贺**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493,788.51元。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49.3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德荣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