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刑事犯罪辩护网!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首页 > 法律课堂

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联系我们

  • 律师:林长宇
  • 手机:13761395638
  • Q Q:690548296
  • 邮箱:690548296@qq.com
  • 律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法律课堂

刑事案件中律师如何进行法庭发问?

一、正确看待法庭发问的价值和作用

我对于法庭发问的态度首先是“不必高估”。

受到英美法系交叉询问的影响,有的律师过分看重刑事辩护中的法庭发问环节,但由于法治环境不同,在我们当前的这一司法体系下,事实上完全不必高估法庭发问的价值与作用,以此避免影响对其的把握。我们的发问可能没有想象之中那么大的作用,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庭审为中心的原则距真正落实差距甚远。即便辩护律师通过法庭发问展现了案件的不少漏洞,通常情况下也主要只是对人民陪审员产生一定的影响,往往很可能是辩护律师在战略上实现了胜利,但在战术上依然失败;

第二,直接言词原则并未真正得以落实。这样一来,法庭发问到底能产生多大的作用,我认为还是不要高估;

第三,受限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事实上我们很难掌握能够反驳出庭证人及侦查人员的证据;

第四,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作伪证所需承担的责任小、几乎没有法律风险,甚至很多时候证人说真话反而有风险,有的证人缺乏信仰约束、随意胡说八道;

第五,被告人沉默权的缺位。辩护律师的法庭发问对象主要是被告人而非证人,但难点往往在同案被告人之上;

第六,目前法庭发问规则简陋粗糙、限制过多。交叉询问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对证人品格的发问,也就是让合议庭看看这个人到底是否可信,但审理法官常常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打断律师发问,例如类似于向侦查人员发问的“你的从警年限”等问题,对证言的可信度是有极大意义的,然而依旧会被打断。此外,被限制的最多的就是重复发问,我们最常遇见的被打断理由就是“重复发问”。但重复有时候还是很有必要的,例如证人是文盲、所做的笔录却文绉绉时,你让他再当庭说一遍,他很有可能就记不住,因为说真话最大的好处就是你不需要记住你曾经说过些什么,但你所说的假话却必须要牢牢记住。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要重视法庭发问。因为这对合议庭的表现还是会有所影响,况且这也是对辩护律师的一种展示。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到,“最高法法庭调查规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规定:如果证人出庭的,庭前证言一般不再宣读,而以庭上陈述为准。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没有对此进行规定,若是规定了,那么就更进一步强化了证人出庭的直接言词原则。但是,应该说,“法庭调查规程”的第25条、第34条还是体现了强化的方向,强调庭审的价值。

二、法庭发问的大致原则

从这些年所承办的刑事案件中,我摸索出的法庭发问原则大致有以下几项:

首先,清晰明了、不做过多铺垫、不加过多开场白。直接介绍自己的身份后即可开始发问,不要过多地做铺垫,内心独白也没必要说,否则容易给旁听群众造成过于矫情的观感。

其次,发问尽量简单、直接、明确、具体。这就要求我们做到拆分问题,一则这样不容易被打断或是被反对,二则问题设置得过于复杂,很可能导致你的答案出现在了你的问题里,你说了半天,被告人或者证人可能会表示他并不明白你在说什么,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得过多,很容易让大家对律师的发问能力产生质疑。因此,我们按照逻辑思维一点点地去发问即可。

这里还需要补充一点的是,我们在公诉人发问的基础之上是可以铺垫一下的,例如“ 我注意到你刚刚在回答公诉人问题时,你说...”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类似于“你把案件情况说一下”这种非常广泛、非常开放的问题还是要尽量避免。如果你的当事人表达能力非常好,并且需要说话机会,你可以这样发问,但大多不存在这种情况。你所要做的应该是通过比较自然的发问一步一步还原出案件的关键,既看不出来你在诱导,又要让当事人把可能涉及到的如排非等要素呈现出来,例如你可以这样向当事人逐步发问“你什么时候到案的?” “第一次讯问是什么时候?”等等。

再次,发问时需要注意保证逻辑思路清楚,对可能的回答有所预判、有所准备,并及时追问。可能很多时候都需要临场发挥,需要根据证人的回答当即做出反应,但你仍然需要有所预判——你要发问的问题、他会怎么回答:肯定的回答,如何处理;否定的回答,如何追问。有时候我注意到有的律师在发问时只是紧盯着自己的电脑屏幕,并没有看被告人或是证人,似乎根本不在意别人的回答,好像是他的问题问完就结束了,提出的前后两个问题间也没有逻辑上的关联,这就导致这样的发问流于形式、并未输出观点。反之,如果是我再问你一个问题,反复地进行追问,注意一个问题针对一个点,就能或否定或推翻或掌握所谓的案件事实、证据矛盾。

另外,发问时需要注意语气平和、不卑不亢。有时候辩护律师比公诉人脾气还大、训斥被告人,又或是对被告人特别客气,问前必呼“某总” “某某总好”,这两种情况都不可取。

还有,适可而止、见好就收。在没有确定的把握时,需要慎重考虑是否进行追问,在这一问题上,我认为还是要偏保守一些,没有把握时就选择不问。

同时,我们还需要保持专注,认真关注公诉人及其他辩护人的发问。一方面是注意不要重复发问,另一方面是关注你的当事人在公诉人发问时有哪些问题没有说出来,因为通常情况下公诉人会对当事人说“你只需要回答是或者不是” “你不需要解释”,包括之前孙杨的听证会,另一方律师发问时孙杨总是想要解释,但这位律师就会表示“等到你律师发问时会让你说的”。因此,这是一个尤为值得关注的问题,你需要记录公诉人发问时没有问到的、当事人没有说到的。当然,对于庭审过程中出现的不利情况,还需要考虑该如何弥补。这里所说的“不利情况”,不仅指的是重复与否的问题,甚至还有提出反对的问题,随着庭审的推进,律师、公诉人、法庭反对的情况可能越来越多,包括律师之间的反对也可能越来越多,对于同行,我们也需要保持警惕,其他辩护律师出现了诱导发问,我们也是可以反对的,反对的理由至少是他的发问方式不当。

最后,发问要服务于辩护主张,不要为问而问。我们要做到让同行或是其他相对水平比较高的,能够听明白你的发问是出于何种考虑。

三、发问时容易遇到的问题

在法庭发问过程中,我们容易遇到被打断、被反对等问题。被打断发问的正当理由主要是重复发问、诱导发问、发问与本案无关,但法官无法替代律师,如何进行辩护律师的权利,法官不应也不能代替律师作出决定,因此对于你认为有道理的发问,可以选择坚持一下。至于诱导式发问,还是需要尽量注意,例如“你去的时候是开车还是坐车?” “你当天穿的衣服是红色还是黄色的?”此类发问就可能产生诱导效果,发问时的设定、提示应当周延,不具有选择性,尽量避免直接把答案放进问题中,还要做好公诉人较真反对时的准备。

谈到发问反对问题,我们会经常反对公诉人,反对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61条,尤其需要注意该条第四项“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情形,你要看自己是否能够及时作出反驳。

关于不知道答案的问题是否能够发问,这一点我已在前一部分有所提及,我的建议是慎重,确定没有把握的就不要发问,如果需要冒险、需要尝试,那就需要想清楚对方回答可能会出现的几种情况,并想好应对方案,千万不要出现对方回答后你却懵住了的情况。

还有的律师对于发问时是否能够核对笔录存疑,我认为在法庭发问环节核对笔录并不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但有时候可能会认为你在串供、你在提醒当事人,所以建议你还是选择把问题直接提出,而不是将笔录内容直接念出来。

另外,在近年来的部分涉黑恶案件中,我们还碰见了法院对证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妨碍作证的问题,法院以保护证人为由组织视频作证,但这种视频作证完全能看清楚证人的相貌,证人的姓名、长相都核对后再进行发问,这种“保护”显然并无价值。遇见这种并不常见的、存在于特定类型案件中的情况时,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基于法律规定去质疑这种措施。

除了我已提到的部分外,实际上法庭发问还需要注意不同对象,对自己当事人发问当然需要格外重视,尤其是在做无罪辩护时,一般来说,法庭发问是关注度比较高的环节,发问亦为当事人的陈述机会;对同案被告人发问,则需要高度关注他回答的内容中有哪些是对你的当事人有利的、又有哪些是对你的当事人不利的;对被害人的发问,则需要明确你的发问目标,当他的回答是在按照你的思路走时,就可以多问一些。

总的来说,法庭发问既有收获,也有冒险,重视发问、慎重发问。


转自王兴律师



 


标签: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林长宇 上海刑事律师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邮箱 690548296@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备案号:沪ICP备19022825号-1 上海刑事犯罪辩护网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苏州西姆斯

             微信扫一扫Close
the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