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刑事犯罪辩护网!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首页 > 律师说法

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联系我们

  • 律师:林长宇
  • 手机:13761395638
  • Q Q:690548296
  • 邮箱:690548296@qq.com
  • 律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律师说法

死刑案件指定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过《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严格了承担死刑案件法律援助律师的资格,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应是“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

《规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切实贯彻新修改的律师法,充分发挥律师辩护在死刑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从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提高死刑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强调,人民法院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导,以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执业素质,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落实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并建立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机制,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应当恪尽职守,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并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的复制费用,应当免收或者按照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减收。

《规定》还特别指出,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于律师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的理由等。《规定》明确,被指定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律师,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应当在开庭前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询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对于查阅的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身份等情况的,应当保守秘密等。

标签: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林长宇 上海刑事律师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邮箱 690548296@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备案号:沪ICP备19022825号-1 上海刑事犯罪辩护网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苏州西姆斯

             微信扫一扫Close
the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