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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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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毒品案件进行有效的刑事辩护?

毒品犯罪,全世界范围类都是采取严厉打击的,并且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来惩治毒品犯罪,遏制毒品犯罪发展蔓延的势头。中国也是毒品犯罪的高发国家,为了净化社会环境,保护人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是中国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因而对毒品案件的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降低。对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的容忍度会大一些,这是中国禁毒形势和现阶段中国刑事审判司法环境决定的,在短期,甚至10年、20年都不会有改变,刑事辩护律师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这一点。不认清这个现实。对于个案的处理过于纠结程序违法,对重要事实不穷追猛打,辩护就会出现问题,达不到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刑法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制造毒品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可判处死刑。但我们知道实务中的数量标准远远超出这个规定。从调研的情况看,毒品犯罪的高发区,如云南,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是低的;而在毒品犯罪形势相对较好的北京、上海等地,实际掌握的标准就要比云南高。这是中国国情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时,也是会根据各地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进行的。所以说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必须知道案发地判处死刑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

中国在保护人权,限制死刑、控制死刑适用的外部环境和政策背景之下,也要减少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各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会逐年提高,而这样会给死刑未决犯有了起死回生的机会。辩护律师辩护时就要争取拖,不要求快,程序越慢,机会就有可能出来了,如遇到数量标准提高了,被追诉人的生的机会就出来了,这也是有效辩护

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含量标准,中国刑法对于毒品的认定规则是只要含有相关毒品,不论含量多少,都认定为毒品,这是毒品定性的要求。根据两高三部2007《办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毒品犯罪判处死刑必须要有含量鉴定。江苏有一个案件,两千克毒品,按照数量标准判死刑没有问题,但是毒品的形状、颜色是褐色的,最后进行定量分析,发现海洛因含量只有百分之零点几,后来发现海洛因大量掺假,当然这个案件最后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为只有含量和数量通盘考虑,才能客观、全面衡量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否则,只谈数量,不考虑毒品含量,对被追诉人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罪责刑一致的原则。所以对于数量达到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辩护律师在对这个含量有问题或者鉴定有瑕疵的案件,辩护律师就要穷追猛打并且要提出相对应的法条,这样才能让法官在杀与不杀上,慎重考虑,权衡,做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判决。

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大宗毒品犯罪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共同犯罪居多,极少见到个人犯罪的。因而,在毒品死刑案件中,就应当充分注意到个被追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地位,精细、精准区分作用,实务中,一般主犯是会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从犯不会判决立即执行。同为主犯的,地位作用不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在那些细微的区别上。辩护律师在为被追诉人争取最大利益时就要充分利用中国形势政策关于限制和控制死刑的规定,一般案件数量不是特别巨大,实务中基本上只判处一个死刑立即执行。所以在辩护中,辩护的核心就是让自己的当事人与其他主犯比较,看谁起的作用,更大,地位更高。比如提出犯意的比附和的高,积极联系上下家的比消极配合的高,出资的比未出资的,出资多的比出资少的高,以贩毒、运毒未主业的比偶尔贩毒、运毒的高,获取利益多的比获得少量固定报酬的高等等,这些都有辩护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细微入致的阅卷才能发现得到,只有只有,才能在法庭上实现有效辩护,为被追诉人争取不死的机会。

毒品查货环节对判处死刑的影响。《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规定十分详尽、具体。如果证据对毒品的同一性和不受污染性不能充分证明,是不能适用死刑的。比如指纹;规范的搜查、扣押要求侦查人员戴手套。但是不戴,会产生什么后果?会不会损害指纹?毒品案件中,大家经常看见侦察机关出具个工作情况,说指纹没有鉴定条件。但是为什么没有鉴定条件?是不是搜查、扣押时不小心被破坏掉了?如果检验出外包装物上面有其他当事人的指纹而不是被追诉人的指纹,如果他进一步否认明知?怎样印证?有的搜查中,侦查机关由于执法不规范,让被追诉人接触了毒品,后来在外包装物上检出了指纹,但是这个鉴定意义就不大,因为不能证明是不是作案时留下的或者是搜查时留下的。所以,公安机关是否规范扣押,对辩护律师来说,是可以充分利用的武器,当然如何利用不规范扣押实现有效辩护,思路和技巧还是很重要。

综上所述,在办理毒品死刑辩护案件过程中,辩护律师要在充分知晓毒品案件的特点,懂得中国对待死刑案件的形势政策,充分了解办案机关的办案方式,手段,熟悉司法规则,充分了解公诉人的证据体系,办案法官的办案思路,逻辑等。制定相应的辩护思路。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实现有效辩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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