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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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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实务

刑事律师如何取得良好的刑事辩护效果?

  有效刑事辩护是指律师运用他的知识、技能去努力寻找控诉方办理或者起诉案件中的错误和疏失,来达到无罪、罪轻结果的过程。每个律师在接受一个刑事案件的委托后,首先面临的问题便是刑事辩护策略该如何选择,选择了正确的刑事辩护策略有利于办案机关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同时也意味着当事人在程序和实体上很有可能得到有利的处理结果。
    一、研究透证据,善于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法很重要,熟悉证据原理、证据。证据是一个核心问题,用证据说话是最有说服力的,也是刑事辩护人能够取胜的最有力的武器,   证据辩护作为刑事辩护方式之一,系围绕证据分析案件事实,依靠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辩护方式。  在此种辩护模式下,对证据进行全方面的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1. 符合客观性,即以一定物质载体固定下来,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证据。2. 符合关联性,即该证据与待证事实相关,并有利于实现证明目的。关联性又分为法律明确规定的相关性以及根据日常经验推知的相关性。法律相关性的标准会更加严格。3. 符合合法性,即该证据属于《刑诉法》第48条所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且并未违反程序上的禁止性规定。某些情况下,法官会同时考虑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两方面情况而综合认定。
    此时的辩护策略为:一是对合法性提出证据质疑,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二是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质疑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控方如果不能证明取证行为合法,可以要求法院直接将证据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法院对检察机关的要求应当也是对侦查机关的要求,如果侦查机关不能证明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检察机关在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情况下,可以排除相应的证据,作出不批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刑事律师要善于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法庭质证要直击要害,言简意赅。
    在刑事案件事实和证据有重大争议的案件中,如果质证过于繁琐,那么辩论将成为质证的简单重复,或造成头重脚轻,庭审效果不佳。我们提倡法庭质证贯彻“短”、“精”、“快”的简洁精炼的原则。具体表现为:
    1.质证时,首先紧紧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方面发表意见。
    2.质证时,可以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及时作出反应,融入到质证意见之中。
    3.质证需要具备一定生活常识,违反常理、常情、常识的证言是不具有真实性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7.质证时需要掌握证据规则并达到灵活运用的程度,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复自白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有限的传闻证据规则等等。比如意见证据规则指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该证据规则是对证人证言质证时百试不爽的一个证据规则。
    4.善于联系其他证据综合质证。对某一证据质证不能仅局限于该证据本身的证明内容,需要结合前后证据,其他证据种类的证据,有些证据自相矛盾,矛盾的地方肯定不具有真实性,还有两个以上的证据都指向对同一待证事实,但是互相存在矛盾或者不可解释的疑问,那么其中必有一假或者都不具有真实性。
    5.质证时一定要注意口供和证言笔录形成的时间,譬如林律师办理一件走私案,当事人当天做了两次询问笔录,两次询问反映出同一时间段,不同办案机关不同询问人询问同一被害人,根据时空唯一性,一个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内重叠时间下接受不同询问人的,这种严重违背客观规律的情形,明显不能排除作伪证的嫌疑,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
    总体而言,法庭质证时切忌长篇大论,要简洁精炼,直击辩点,具体论述论证,则在辩论阶段详细发表为宜。
    三、巧妙进行程序辩护
    程序正义,用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不能重实体轻程序,程序不正义,实体也很难正义。程序辩护也被称为进攻性的辩护,就是挑侦控地方的毛病、缺点,挑侦查机关、审查起诉部门、检察院,如果到了二审,那么也挑一审判决的毛病,看程序上有没有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等。
    所谓程序性辩护,就是以刑事程序法为依据,指出追诉机关办案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程序性违法和侵犯程序性权利的行为,从而请求法官判令追诉机关指控的某一证据效力或某一诉讼行为归于无效,以达到阻却检控,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庭审中传统的辩护绝大多数都属于“以实体法为依据的辩护”。这种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来寻求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之结局的辩护活动,其目的在于从实体上反驳指控方的主张,因此可称为“实体性辩护”。而在程序性辩护的案件中,辩护人经常采用以程序辩护、证据辩护为主的方式,质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取证甚至出庭公诉行为的合法性,试图将侦查人员、公诉人置于一种被控告和受审判的诉讼境地。通过这种“以攻为守”的辩护方式,将被告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暂时搁置,让侦查人员、公诉人的诉讼行为之合法性问题变成庭审的核心问题,转移庭审焦点。
    四、找准辩点,深耕细作
    所谓辩点,就是刑事案件当中隐藏着的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正当的要点所在。抓住这些要点就能实现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辩点,看似无迹可寻,实则有迹可循。我们知道,之所以抓住辩点,找到辩点,都是为了攻击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犯罪构成体系、程序合法体系之用。而要寻找辩点,无外乎从具体的案件中、每个罪名的适用中,构成该起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中入手。比如,从证据三性角度审查该份证据是否能证明该起事实,该份证据的来源、取得、保管等程序是否存在不合法、不真实、没有关联性等问题。即使该份证据三性无问题,那么是否该份证据就能证实该起事实?除了该份证据外,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该起事实?再者,从犯罪构成角度出发,该起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属于刑法调整、规制的对象,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存在认识错误,是否存在合法、职务情形等。如何准确的寻找辩点?必须做到:
    1. 具备扎实的法律基本功。要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相关条文的立法原意,某些特殊规定需结合最高法的理解与适用来研究;刑辩业务有很强的专业性。如果不是下了一定功夫钻研,对辩点的把握能力实际上很难一簇而就的。要想有能力把握每个案件的辩点,必须具备一定的功底。多看基本理论,多研究案例。研究既往已决类案案例,探寻此前司法判决处理思路,但案例检索要注意使用检索技巧,熟练运用检索符号能增强检索效率事半功倍。量变形成质变以后,不是你找辩点,是辩点找你。有了大量的知识储备。我认为刑辩律师应当把每个案件都办成精品案件,因为你的一个疏忽可能就会严重地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2.主观上要有强烈的责任心。有足够的责任心是办好案件的重要基石,是钻研业务、认真负责的推动力。律师是个良心活,刑辩事业也是一样。只有将热爱和责任做为推动力,才能有好的结果
    3.善于学习,知识面要广,并具有质疑精神。刑辩律师需要开拓视野和眼界,因为一桩刑事案件里面可能涉及到很多法律外的专业知识,如果律师不懂或不去学习,就不会办好该桩案件。同时,律师也要持有质疑精神,不能人云亦云,要具有独立的判断思维,要合理合法的“挑刺”,这是律师的职责。

  辩护律师最基本的职责,是通过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司法公正和体现司法公正,这种职责是以在诉讼过程中与公诉人相对抗的方式来实现的,即以制约而求公正。可以说,对抗是一种手段,而实现司法公正是最终目的。刑事辩护注定不是一段轻松的旅程,囿于司法体制、案件本身、律师能力等诸多因素,很多案件辩护效果难见,这对大部分有良知、有情怀的刑辩律师无疑是巨大打击。我经常说刑事辩护就像建造大楼,从来就没有空中楼阁,只有秉承专注和努力去搭建每一个细节才有机会建成。无论结果,努力争取过便无愧疚和遗憾,也总有案件在我们的努力下获得转机,那就是照亮刑辩之路的光,让我们在黑暗时不会迷路和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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