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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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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刑事辩护的思维与基本业务能力

    刑事辩护,事关当事人的自由与生死,刑事辩护需要专业化,而走专业化道路,意味着不但要精通专业领域,还要能与时俱进,始终跟上社会和业务领域的变化与发展,这就需要不断学习、实践和提升。从刑事辩护行业看,业态已经从原来的“万金油”转化到“专而精”,对刑事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

    刑事律师需要具备的思维方式,首先我们想到的就是法律思维,但法律思维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具体包括许多内容,今天我跟大家分享三个方面的认识。

    (一)证据思维

    平常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常说“讲话要有证据”,这就是现实中的一种证据思维。

    法律人证据思维的关键不在于你提出来人家是否承认,而在于你拿出证据来,对方能否否定的掉。尤其在发生争议的时候,你主张了一个事实,就需要有证据予以证实,而不能依赖于对方的认可。因为证明的责任在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

    对于证据思维,甚至可以这样说,不能只看做了什么,要看你能证明什么。

    1、发现证据能力。根据指控罪名的法定证明标准,发现现有证据的不足和补充需要的证据的能力。

    2、庭审举证能力。根据指控罪名的法定证明标准,在已有证据的基础上,向法庭提交依法发现的证据,并提出专业的证据分析意见的能力。

    3、庭审质证能力。根据指控罪名的法定证明标准,对庭审相对方(或公诉人、或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并发表专业的证据分析意见的能力。

    4、建构证据锁链能力。刑事律师在发现证据,及庭审举证、质证的基础上,围绕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建构一个由全部证据组成的锁链证明更加客观的案件事实的能力。

    (二)程序思维

    法律人在考虑问题的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程序,即不会先去考虑实体问题、结论。

    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程序正义。有时候,实现程序正义不一定能够实现实体正义,但实体的不正义多半是由程序的不正义导致的。因此,法律人在时刻保持程序思维,处理任何事情都应该按照程序办事,不可无视程序,如此才能帮助当事人实现其合法权益。

    (三)独立思维

    独立思考更是法律人的本色,法律人的法律行为必然是有意识的行为。

    "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独立",指不迷信书本、老师、权威;任何知识要经过自己的思考,不受外界干扰。"思考",指看待任何事物要立足事实基础进行独立思考,保持对别人观点尊重的前提下不一味盲从。

    律师刑事辩护的基本业务能力,是指律师刑事辩护过程中的基本操作能力和水准。刑事律师业务能力有多方面要求,概括起来主要有:

    1、敏锐细致的观察力

    刑事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往往从“看”和“听”着手。“看”,能看到细致之处,明察秋毫,往往细致之处掩藏着重大案情;“听”,能听出他人心声,就像医生借助听诊器听病人身上毛病一样。不明其事,不解其意,不可能说得上认真执行律师职务。

    2、明辨是非的判断力

    如果不是不懂或者难办的是非之争,当事人不会找律师律师所办这事,往往是难以判断辨别之事。这就要求律师在忠实于事实真相和法律基础上,运用逻辑思维的方法,通过会见、调查、阅卷、综合分析、判断和推理,对所办法法律事务作出是非分明的准确判断。

    3、较强的应变力

    刑事律师无论在调查取证、法庭辩论或者谈判过程中,都有可能遇到一些棘手的新情况、新问题,律师必须头脑冷静、思维敏捷,作出有理有据的反映,或迂回补救,或正面阐述,变被动力为主动。任何无言经对或慌张失措,甚至撒手不干、愤面离席的行为,都是律师办案的大忌。

    4、较强的表达力

    刑事律师办案的载体,一是写,二是说。写,写得格式规范,事实清楚,说理有据,层次分明,言简意赅;说,说是吐词清晰,节拍适度,入情入理,柔中见刚。刑事律师言辞表达,要求突出一个“实”字,着眼于一个“法”字,善于一个“辩”字,达到一个“准”字,力求一个“简”字。

    律师辩护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说服法官,让法官接受律师的意见,从而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而法官作为专业法律职业人和居中裁判者,会极其敏感的判断到案件的焦点之争,法官想听到的是控辩双方对于焦点问题的辩论和见解,由此律师说的多、说的热闹,不如说的准确、说的有理。如何抓住法官的思维,让法官接受律师的意见,是刑事律师工作的一个终极目标。刑事诉讼,是体现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其中一个缩影,在我国法治文明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刑事辩护的道路充满了艰辛,但也充满希望,我们坚持以专业化的精神发展事业,以精致化的态度审查每一起案件,以“相逢必是相助时”的情怀对待每一位当事人,追求法律公平正义,维护社会法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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