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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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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你究竟是传销还是直销?

序:该案例在2006年被金华日报详细报道,同年帖在我的博客里。但在近期,我发现有很多朋友还在点击并点评,可见该案例还是能引起有关朋友的关注。

    注:近日,我陆续接到福州、西安、湖南常德等地朋友的来电,要聘请我代为向完美公司提起诉讼,据询问,这些朋友均为看到《金华日报》刊登的报道后打探来的,其中西安某报记者还要求我提供有关完美公司情况方面的证据材料。现把《金华日报》发表的报道作为案例帖在此处,请大家批阅(注:该篇与《金华日报》刊登的略有删改,该篇为底稿):

  完美,你究竟是传销还是直销?

  ――市区两七旬老太状告“中国完美”,婺城区法院业已开庭审理

  5月30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在第5法庭公开审理了市区两位七旬老太状告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的“传销”案件。

  两位老太称:2003年8月,她两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原名中山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雇佣的推销员崔某某。崔介绍说:他是完美公司的业务经理,来金华是为了拓展业务,并有意在金设完美专买店。两位老太为了能购买到便宜点的完美保健品,于是与被告崔某套近乎。另一被告邵某于2003年8月在市区设立某芦荟日用品商行,崔某介绍说该商行直属于即将开业的完美公司盐城分公司。崔某为了证明其介绍的真实性,又邀请两位老太参加完美公司盐城分公司的开业典礼,期间,向两位老太介绍认识了完美公司盐城分公司经理潘文元,潘文元对完美公司的业务情况和发展前景作了详细介绍,还主动与两位老太合影留念,进一步取得了两位老太的信任。

  盐城回来后,被告崔某和邵某极力鼓动老太多购买完美系列产品,并说按完美公司总部的“速成法”,老位老太只要购买完美产品价值达到五万六千元,即可成为完美公司的业务经理,可享受很多优厚待遇。于是两老太首次凑足五万六千元货款交给崔某,但崔某以货未到为由没有交货。过了几天被告崔某给两位老太颁发了由中山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即完美公司前身)、金华市婺城区某芦荟商行签署,内容为两位老太在“2003年(第三季度)销售评比活动中,表现优异,荣获销售金鹰(业务经理)奖”的荣誉证书,并说如果两老太继续购买完美产品,从2004年5月份起就可以拿到每月2000至3000元的工资,还可参加2004年5月份完美公司总部的培训,到9月份可到印尼旅游等。在崔某的唆使下,两原告又陆续交给崔某货款45428元,合计共支付货款101428元人民币。

  崔某收到货款后,一直没有按约定条件交付完美产品,并以货款已汇给完美公司盐城分公司为由拒退货款。两老太经与完美公司总部交涉,完美公司总以“会妥善解决,公司不会漠视老年人合法权益”为由拖着不办。2005年6月以后,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干脆以崔某因违反公司制度已被解除雇佣关系为由,把退还货款的责任推给崔某,拒绝承担交付商品或退还货款责任。

两位老太认为:崔某系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雇佣的业务员,被除名前是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钻石”级高级业务经理,底下拥有七个“红宝石”级别的传销团队。完美公司给其配发专用于发放工资、奖金的存折,代表身份的完美金卡,足以证明崔某是完美公司雇佣的推销员。按照《完美事业计划》结构图,“钻石”级别的业务经理是一个很高级别的传销“精英”,因此被告崔某应是完美公司的业务骨干,其在履行职务期间实施的传销或直销行为,应是代表被告完美公司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雇佣者来承担。两位老太作为完美公司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与被告崔某约定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两位老太已履行了交付货款义务,完美公司理应按约定交付产品,即使无法交付商品也应退还货款。现完美公司以崔某违反公司制度,已在2005年6月被除名为由,来推脱责任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两位老太还认为崔某作为完美公司的雇佣业务员,有义务按约定条件向她们履行交付定购产品,但其与邵某共同收取她们货款后,拒绝交货且拒退货款,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鉴于完美公司已失去了基本信用,且两位老太现已不信任完美产品,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崔某、邵某共同退货款101428元人民币;2、按银行同类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3、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庭审中,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认为:1、完美公司与两位老太不存在买卖关系,且崔某因已给两位老太出具欠条,买卖关系已转变成欠款关系;2、崔某不是完美公司雇佣的推销员,因为崔某没有向法庭提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崔某仅是完美公司的经销商之一,是完美公司的一个客户;3、两位老太与完美公司仅仅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4、对崔某的行为造成两位老太财产损失,请求完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完美公司同时强调其是国内首批直销企业之一。

针对完美公司的答辩观点,两位老太当庭要求其对崔某持有的“完美金卡”和崔某持有的中山建设银行帐作出解释,记者发现完美公司竟然回避对“完美金卡”的解释,只说具体他们“不清楚”。两位老太又要求完美公司对两位老太持有的“完美银卡”与崔某持有的“完美金卡”有何不同作出解释,完美公司也是也未予以解释。对完美公司在自身网站上介绍的“完美事业计划”结构图,完美公司却推说这可能是“完美泰国公司”网站,也可能是“完美香港公司”网站。

  那么“完美事实计划”记载的内容到底是什么?记者对此发生了兴趣,遂按网址点开,发现主叶上设置有“认识完美”、“完美理念”、“完美事业”、“完美风采”等栏目,在“认识完美”栏目里,完美公司是这样介绍的:“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化外资企业,以生产健康食品、个人护理品、家居日用品和美容护肤品等大众消费日用品而著称。她成立于1994年,1998年8月被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三个部门核准为采用店铺式经营,并雇佣推销人员的合法转型企业,且成为首批仅有的十家转型企业之一。截止2004年,完美公司在全国已设立了三十家分支机构,同时,还开设了二千多家完美专卖店,统一店面设计,统一规范管理,统一明码标价。”点“完美事业”,可以看到完美公司对销售完美产品的奖金代数作了详细规定,点放大,发现网叶里隐藏有这样一段话:“要拥有活跃传销商才方可享有此奖励,这表示奖金只依靠传销商的业绩来分配,而不是根据人数”,至此真相大白。

  本案中的另一被告崔某说:“这个结构图是完美公司的内部网站,没有达到一定级别的业务员是不知道他的网址的,崔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完美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除了终身奖没有按“完美事业计划”执行外,其他都是按结构图中的奖金系数来执行的,按照他在被完美公司被除名前的级别,每月可稳拿1.8至2万元工资,他说,金华做完美产品的级别某某最高,他每月工资都在20万元以上。

  那么“完美事业计划”结构图,是否如完美公司所说的是完美(香港)或完美(泰国)公司网站呢?对此,记者用百度作了搜索,发现有完美资源(香港)有限公司和完美(泰国)有限公司的网站,香港完美公司也有一份类似的《完美事业计划》结构图,该结构图中用红字“只有個人當月保持活躍,即保持200pv才可享受以上因組織業績產生之獎金”作了特别注明。完美(泰国)公司因为泰文,记者无法看懂。

  针对以上事实,两位老太的委托代理人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鲁邦升律师是这样认为的:“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的销售方式,在法律上属于直销,因为该公司的销售模式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但在事实上,完美公司存在假借专卖、直销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嫌疑”。

  他说:完美公司在自办的网站上已介绍得很清楚,该公司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首批直销企业之一。虽然从完美公司制作的《完美创业说明会(opp)》和完美公司在内部网站上公布的《完美事业计划》所表述的内容来看,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和其雇佣的推销员,实际从事的推销手法可能是以专卖店和通过所雇佣的直销员发展下线,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付报酬,符合传销特征,但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毕竟是一家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直销企业,因此在法律上不能说完美公司在从事传销。至于完美公司及其雇佣的推销员,可能存在涉及传销违法的行为,那要由公安、工商等部门按有关法律予以界定,不属于本案要解决的问题,本案要解决的是崔某在履行职务期间收取两位老太货款后未予以发货,完美公司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鲁邦升说,本案中的两位老太,是以买卖货款纠纷案由来起诉,直销企业销售模式与传统企业销售模式的最大区别,是不存在中间批发环节。完美公司既然承认自己系国内首批的转型直销企业之一,那么按照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直销企业、直销员的定义,完美公司的销售模式只有通过专卖店并雇佣推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一种销售方式,也就是说凡是在从事推销完美产品的人员,在法律上,消费者都有理由认为他就是完美公司雇佣的直销员或推销员,如果直销企业否认是他们雇佣的推销员,举证责任在于直销企业。

  鲁邦升说,直销,就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所谓直销企业,就是指依照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所谓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直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条例》授与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的权利。鲁邦升说,通过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条例》的具体规定,可以明确得出崔某就是完美公司直销员的结论。既然崔某就是完美公司雇佣的直销员,那么他在推销完美产品期间的行为,就是在行使直销员职务的行为,如果完美公司不承认崔某的行为是在从事直销活动,而是经销行为,那么就与完美公司的销售模式和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相矛盾。鲁邦升说,完美公司提出其与两位老太不存在买卖关系,不错,两位老太的确与完美公司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关系,但两位老太作为最终消费者,事实上不需要、也不可能,在法律上也没有条件与完美公司直接发生买卖关系,因为完美公司作为直销企业,按《条例》规定,其生产的产品就是通过专卖店和雇佣的直销员,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由直销员的直销行为实现直销企业推销产品的目的。

鲁邦升明确说,作为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必须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的。当然,如果完美公司认为崔某的直销行为与其无关,那要提供证据证明崔某的直销行为与完美公司无关才行,但遗憾的是到庭审结束时止,完美公司除了口头否认崔某是完美公司雇佣的推销员外,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因此鲁邦升说,按《证据规则》和《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完美公司必须要对崔建国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崔某到底是不是完美公司雇佣的推销员?对此,崔某在法庭上是这样表述的:如果他不是完美公司雇佣的推销员,完美公司又谈何把他除名?完美公司在去年六月前又为何按月发给他工资?他当庭要求完美公司对公司和他的行为到底是直销还是传销作出解释,完美公司却拒绝解释。因此崔某说:在他的眼里完美公司是披着直销的合法外衣实际从事传销工作的非法行为,对完美公司不承认他是公司雇佣推销员的这一事实,他感到非常遗憾,他说,即使完美公司对他不予以除名,他也早就不想做了,因为他知道完美公司实际从事的就是传销。只是他对完美公司为了推卸对两位老太返还货款责任一案,就对他作出除名感到很惊讶。他说,他为完美公司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因为他在完美公司里属于“钻石”级高级业务经理,底下发展有七个“红宝石”级别的传销团队,现完美公司因为两个老太的事情,无故把他除名,此举已给他带来了二十余万元的工资损失,现为了推卸责任,竟然当庭违背事实,以他没有与完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他是完美公司雇佣的推销员,他说,他对完美公司的如是行为很鄙视,并表示在适当的时候,对完美公司的实际作法公之于众和把完美公司推上法庭。

  对崔某的说法,鲁邦升律师认为:按照直销企业的管理模式和崔某的实际行为,与《直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基本吻合的,因此有理由相信崔某从事推销完美产品工作期间,不是完美公司统一管理开设的分公司或者专卖店的员工,就是完美公司所雇佣的推销员,至于完美公司以崔某没有向法庭提交劳动合同关系而予以否认,这一方面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就不存在雇佣关系,目前社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例多得是。

  那么本案法院到底会怎么判决?完美公司实际从事的销售模式到底是传销还是直销?崔某到底是否属于完美公司雇佣的推销员?显然此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对此,本报记者将继续对本案的判决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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